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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范围 行政诉讼原告应当在何时提出行政诉讼

 127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6-03-02 15:39:08
导读:法院为了提高办案效率和缩短办案周期,为了能够尽快解决当事人的纠纷,法律规定一些简单的案件可以适用于简易程序来审理,那么哪些行政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下面律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根据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

法院为了提高办案效率和缩短办案周期,为了能够尽快解决当事人的纠纷,法律规定一些简单的案件可以适用于简易程序来审理,那么哪些行政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下面律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根据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相关知识】

行政诉讼原告应当在何时提出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知识延伸: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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