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调解违反自愿原则
5原告经司法鉴定为一级伤残,日常生活无法自理,饮食起居均需他人护理,大小便失控,手足抽搐等症状。案件处理时,法官将原告定性为二级伤残进行调解结案,由于当时的调解是法官强制性的。
自开庭之后,双方的律师及当事人法官都不给见面,直到结案都未见面。只单独法官出面对原告讲赔偿20万。其它什么都没讲,原告提出不同意,还有护理费、精神损害费,医药费(仅医药费就23万),原告要求判决。法官就讲要判决就没有20万。强制原告同意20万的调解,原告再三考虑到这依法各项都要赔偿的,法官却可以任意裁定,我若不同意20万的调解,案件的生杀大权在他的手里,他判个8万或5万那就更糟糕了,原告由于病重急于生活、治疗。原告伤残后妻子要在家护理无法外出打工,儿子年幼无知,生活、治病已借尽所有的亲朋好友,债台高筑万般无奈只好先调解。后经治疗花费了25万多元,病情仍未康复,医生建议继续治疗。如今生活饥寒交迫日食难度,病情逐日加重。本调解是被强迫不是原告自愿的调解,也没有进行原被告及双方的律师面对面的协商调解。只是法官一人独出心裁,没有给原告的任何辩解。剥夺原告的知情权、发言权,本调解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是万般无奈只好同意20万的调解。但原告始终不服都在找各方面的证据,在偶然间发现原告的伤残等级,由原司法鉴定为一级伤残,被篡改为二级伤残。因此调解结果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是违反自愿原则的。
现在应如何才能证明其调解是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恳求各位律师大侠,拯救饥寒交迫身陷绝境的弱者。回复电邮箱:53418957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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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u49339 提问时间:2015-12-28 21:3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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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5-12-29 8:46:34
第一百八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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