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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有责任吗 教师体罚学生怎么办

 204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6-04-14 15:56:09
导读:案情:吴女士的8岁孩子小明在学校上体育课期间,一名调皮的同学突然在背后将他推倒,小明额头当场血流不止。事发后,学校及时将孩子送往附近医院治疗。吴女士首先赶到医院,看见受伤的宝贝儿子心痛不已,肇事学生的家长接到校方电话也随后赶到医院,与学校一起共同支付了其治疗所需的医疗费用4900多元。其中,学校垫付...

案情:

吴女士的8岁孩子小明在学校上体育课期间,一名调皮的同学突然在背后将他推倒,小明额头当场血流不止。事发后,学校及时将孩子送往附近医院治疗。吴女士首先赶到医院,看见受伤的宝贝儿子心痛不已,肇事学生的家长接到校方电话也随后赶到医院,与学校一起共同支付了其治疗所需的医疗费用4900多元。其中,学校垫付了4500元。

近日,吴女士通过“学平险“获得由保险公司赔付的2500多元理赔款。校方认为小明的家长没有实际支付孩子的医疗费,这笔保险理赔款应该返还给学校。吴女士很纠结,他们虽然支付所有的医疗费,但孩子受伤也需后续费用,这笔理赔款应不应该还给学校呢?

律师说法:

“推倒”的行为人由于是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学生,因而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外,作为管理方的学校,也应承担与其管理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学平险”是商业险,不论是学校或是家长投保,受伤学生是商业险的受益者,受益应当由受害学生所得,与学校无关联。

相关法律知识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知识延伸:

教师严重体罚学生,应承担什么责任?根据教师行为严重性及造成后果不同,其受到的处罚及承担的责任有所区别。

一:凡教师有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除批评教育外,并视情节轻重以及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给予以下处理:

1、情节较轻且是初犯的,教研组长、教务主任、德育主任负责帮助教育;情节较重的,由副校长、校长负责帮助教育。

2、情节较重,但没有造成后果者,教师应向学生本人和家长道歉。学校扣除当事人一个月岗位责任奖,并取消本学期或本年度参加各项先进的评选资格。情节较重,且造成一定伤害或由此引发一定后果,扣除当事人半年岗位责任奖,必要时令其在全校教职工大会上做公开检查,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3、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所造成的伤害,学生家长提出进行治疗,则所需的各项检查、治疗和其他有关费用(如车旅费)一律由教师本人承担。

4、对个别屡教屡犯的教师,批评教育教师严重体罚学生,应承担什么责任?对造成伤害的学生,又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校方是否该承担责任?

二:学校各级主管部门,都要高度重视因体罚和变相体罚带来的负面影响。全体教师都应该严以律己,教育教学过程中切忌采取不计后果的方法;特别是年轻教师更要重视体罚与变相体罚的问题。年级组、德育处都负有督促、检查的责任。发现问题由德育处会同有关年级组及时处理;情节严重者报校长室,按规定予以处理。对知情不报者,或故意隐瞒事情真相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相关规定及法律条文:

对学生停课审批权限的规定:对违纪学生的教育处理,原则上课后进行,确需停课教育者,任课老师或班主任需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半天以上一天以内(含半天)由班主任提出意见德育处审批;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分管校长审批;三天以上报校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教师资格条例第六章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收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法律条文,为保证学生享有公平、公正的教育权利,保障他们的身心健康,现对严禁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作如下规定:

教师应当关心、爱护每一位学生。对学生有困难,思想品德较差的学生,必须尊重他们的人格,平时应特别加以关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坚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每一位教师都应当以自身的模范表率行为去教育、影响学生。在对学生的教育过程中,严禁教师采用打骂学生的简单粗暴的办法,或采用罚站、罚跑、罚抄书、罚劳动、赶出教室、不允许上课等变相惩罚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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