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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担保公司发生代偿,能视为国有资产损失吗?要负刑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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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某融资性担保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是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由政府出资、国有独资、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董事长是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法定代表人是何某。何某系某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正科级),当时任某行政机关党委副书记,事业单位的主任,由政府发文任该融资担保公司的法人代表。
为了控制风险,通过学习外地工作经验,由县政府成立担保贷款审批委员会,常务副县长任主任,分管工业副县长为副主任,发改、财政、审计、园区、工信局等十多单位一把手为成员,主要服务对象是工业园区企业,职责就是对是否为申请企业担保进行决策。审批程序是:企业申请——报领导同意——调查组形成调查报告——审委会主任召集开会或传阅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担保贷款手续。
2010年甲招商引资企业项目在某县发改委以某发改[20××]××号文通知备案。根据建设需要,经领导安排,甲企业向融资担保公司书面申请担保贷款300万元用于企业发展。按照担保业务要求需甲企业提供相关资料,调查组调查,第一次由于条件缺失未予办理。随后甲企业继续补充担保所需材料,有关主要领导再次要求尽快办理。担保公司成立调查组对甲企业进行再次调查,此时甲企业提供了经评估机构评估,价值为800万元机器设备作反抵押。由于厂房正在建设中,机器设备在与厂家签订购买合同并支付定金后尚存放在生产厂家,评估时评估人员到现场也进行了查看。同时,工业园区也为甲企业的担保贷款提供了《承诺书》。承诺书明确表示:“若该企业不能如期偿还担保贷款,将由财政直接扣划我单位财政资金用于归还担保公司,以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企业所贷资金由我单位和×××公司共同管理,在双方法人代表共同签字后方可使用”。根据甲企业提供的资料和反担保措施,调查组形成调查报告报审委会审批,经审委会审核同意为该企业担保贷款200万元。各成员单位一把手都在审批报告上签了名,最后审委会主任签字同意。根据审委会同意意见,担保公司与甲企业和银行分别办理担保和反担保手续。一年后,该企业未能偿还贷款,银行将资金从担保公司帐户扣划。担保贷款时间为2010年10月,扣划时间为2015年10月。扣划后,担保公司将甲企业和工业园同时向法院进行起诉,采取法律手段追偿。
存在的缺陷是:调查组在未能从评估公司取得盖有印鉴的正式评估报告,并要求企业到工商部门对抵押机器设备进行登记的情况下,出具了可以担保的《调查报告》,并以此完成担保贷款。
当前情况是:甲企业主被网上追逃,但甲企业没有破产清算,在其委托代理人的主持下,甲企业的资产由丙企业接收,甲企业、担保公司和丙企业三方签订了《还款协议》,甲企业的债务偿还承诺由丙企业提供担保。对该企业的起诉尚处于判决期。
近期,某检察院认为造成了国有资产损失,以玩忽职守罪对担保公司工作人员进行立案调查,拟以此罪名提起公诉。
请问: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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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内容

提问者:qingfeng 提问时间:2016-04-04 23: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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