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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消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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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6年7月2日晚上8点在德安县开发区新华路2号(新菜场旁)的“祥和莱美”健身馆花800元办理了一张年卡,只在13号晚上去过一次,感觉那得环境,设施,教练并不是很理想,最主要的是我的脚伤复发,所以我要求退卡,并说明可以扣取部分训练费用,健身馆一直强调他们没有退款的先例,无论如何不予以退款,再三跟我强调卡上的格式条款:不退款,不兑现。他们的态度让我很生气,本来也没多少钱,我男朋友让我不要算了,可我认为我并没有做错,为此我们两个还闹矛盾了,难道真的是我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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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u55322 提问时间:2016-07-15 12:3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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