踏上寻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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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受害者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获得权利救济。
中国银行韶关分行“韶中银储[1994]10号”案件的受害者之一,因行长曾宪乐栽赃不成,又诬告贪污,韶关市检察院“韶北检局拘通[1999]12号”予以刑事拘留,历经监视居住、取保候审长达一年多的审查,查无犯罪事实和证据,“韶北检局解保[2000]1号”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可是,并没有收到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通知书,由此疑罪从挂至今,长达16年。
受害者因此向韶关市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经审查,“浈检控申赔立通[2016]1号”(两区合并)认为符合刑事赔偿立案条件,依据《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八条,决定立案审查。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八条立案条件是: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请求人身自由赔偿的;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在国家赔偿法请求时效内的;请求赔偿的材料齐备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立案,并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刑事赔偿立案通知书》送达赔偿请求人。之后,便是长达二个月的等待是否赔偿的决定。大家不妨猜一猜该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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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u57400 提问时间:2016-10-26 17:2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