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法律援助
0强奸小学生无罪,骗未成年少女奸淫无人受理。向派出所投案,做了妇检,鉴定认定,双方笔录事实清楚。派出所把社会青年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小学生认定是男女朋友关系,不予立案,城区公安分局复议维护原决定。请律师辩驳各有关部门不理,四处投诉无门。
我女儿(2003年3月1日出生)与社会青年林某(22岁)认识,成为男女朋友,相识之后,在2016年4月9日、4月13日、5月5日、6月8日及8月12日发生了性关系。
8月12日我四处寻找不到女儿,电话也无法联系,向当地派出所报警,要求寻找女儿。2016年8月13日晚九时许,在林某家找到我女儿。2016年8月14日我所在派出所认为是刑事案件,把我女儿送市人民医院检查、鉴定;并把案件移交发案地派出所(汕尾市城区公安分局中区派出所)。该所对我女儿进行了询问,并到汕尾市第一人民医院对我女儿进行再次检查及鉴定。派出所对男方林某也进行了侦查,对发生两性关系事实确认。据此我本人要求立案侦查。
派出所认为不是立案范围,经我要求报汕尾市城区公安分局,2016年9月21日,该局发给了汕城公不立字[2016]0000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2014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国对于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相关规定。我委托汕尾市善言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9月27日向汕尾市城区公安分局申请复议,2016年10月13日汕尾市城区公安分局作出了汕城分刑复字[2016]001号维持原决定书。2016年9月28日善言律师事务所向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请求刑事立案监督申请,并在10月8日向汕尾市公安局要求复议。
2016年10月13日汕尾市公安局,汕公刑终字[2016]001号决定终止刑事复核程序。2016年11月6日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汕区检控申复字[2016]1号,该行为不涉嫌犯罪的批复。
现在我这个父亲监护不到位,投诉无门,望社会热心人士为我主持公道,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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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yjlian123 提问时间:2016-12-26 21:1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