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否支持诉讼
0被告根河市人民政府与呼伦贝尔市盐务局协商2003年销售给原告167吨工业用盐腌制卜留克食品。去掉工业盐原包装袋号称国家优质食盐,顺天利卜留克食品加工厂用来腌制食品。2004年原告腌制的卜留克食品准备销售期间,被相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食品卫生法依法查封不准销售食用。被告根河市人民政府以权代法非法解除查封,2004年9月7日指令原告对工业盐腌制的食品加盐、加水正常管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8)内民二终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证实是赔偿原告腌制食品的资本金,原告腌制的卜留克食品所有权依法已归被告根河市人民政府所有。但被告根河市人民政府对原告腌制车间的卜留克食品不作处理现已8年,直接影响经济损失。
依据2008年卜留克食品价格每市斤2元,2016年卜留克食品价格每市斤3元,合计食品价格5元人民币,8年卜留克市场价格平均为5元÷2=2.5元
卜留克食品资本金实际计算,卜留克原材料2016年市场价格为每市斤0.45元,腌制1市斤卜留克需要1.2市斤卜留克,1.2市斤卜留克×0.45元=0.54元。腌制卜留克食品需要用盐每市斤用150克需支付0.2元,腌制食品的费用有工时费、取暖费、水电费、日杂不可预见费等合计应支付0.2元。卜留克腌制成本为0.54+0.2+0.2总计0.94元。
用市场食品销售价格2.5元减去食品资本金0.94元利润确定为1.56元人民币,原告每市斤卜留克产品只取1元作为我厂的纯利润。原告腌制的160万斤卜留克食品计取利润按150万元计算8年共应得1200万元人民币。
根河市政府指令原告正常看管自2004年至今发生的相关费用74万元人民币。(政府指令看管期间发生的工时费66.6万元,取暖费、水电费、不可预见费7.4万元即相关费用合计74万元)依据政府贷款利息计算本案资本金利息为42.8480万元。按实际的计算纯利润加相关费用1200万元人民币+74万元人民币+42.8480计为13168480元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请人民法院依据事实,依法公正判决。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13168480元人民币。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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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u58582 提问时间:2017-02-06 16:2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