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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 【急】

还能请求撤销《都 国集用(2000)字第221068号/NO013091722简》 集体土地使用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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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叫孙兰,是南港村集体成员;我与丈夫黄中田(2003年身亡)在南港村用于长期生存、生产、生活合法固定住所(南港村一组79号,生活中法律公论的合法只有2个人农业家庭户口簿)的四址:东至合心河、南至黄中清、西至黄中亮、北至生产沟。(原)盐都县人民政府于2000年3月份在我们夫妻2人家庭户(南港村一组79号)的固定住所居住地又为黄后元家庭户(南港村一组?号)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 》; 侵害我们夫妻的合法使用权与所有权。
二、(原)盐都县人民政府 2000年3月颁发《 都 国集用(2000)字第221068号/NO 013091722简》四址与我夫妻合法固定居住地四址有重叠(四址不符合实际)!在2011年,因盐城市政府拆迁南港农民别墅小区后,原告当事人在向地方政府维权、诉求无果的情况下,于2016年10月17日起诉到盐都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原)盐都县人民政府2000年3月颁发《都 国集用(2000)字第221068号/NO 013091722简》合法有效?从而使原告的长期生活合法固定居住地宅基地使用权与所有权而丧失!导致原告现在居无定所、在外流浪。 
 三、在2000年3月(原)盐都县人民政府颁发南港村集体集体土地使用证时: 我们夫妻在南港村集体长久生产、生活、生存的合法固定住所南港村一组79号,有农业家庭户口簿、有永久住址号、有符合《宪法》第8条以及《法律》所规定赋予农村中生产、供销、消费、信用的南港村集体成员及南港村集体农村“两上缴”花名册的家庭户。  黄后元户口不在南港村集体,南港村集体成员“两上缴”花名册也没有黄后元名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法》实施手册相关条文的规定,黄后元是非南港村集体成员,就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合法吗?
四、(原)盐都县人民政府在2000年3月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时,仅仅靠黄后元【建房证明书】、而且是违背《宪法》相关规定、不切实际的【建房证明书】和重叠丈量宅基地,就颁发《都 国集用(2000)字第221068号/NO 013091722简》。 
——法院裁定:超过诉讼期且无正当理由!这个裁定正确吗?我还能起诉撤销颁发违法的证据吗?应该怎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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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内容

提问者:huanghouji 提问时间:2018-05-21 18: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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