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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状
申诉人(原审原告):金红军,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30222196907039118,住址:浙江省慈溪市庵东镇新建跃进江。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巿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局长:张继杰,住址:宁波杭州湾新区防汛公路1号。
一棕为了保护耕地毁坏,检举揭发者没有得到政府的嘉奖,反而落得惨害死及家人遭遇严重性报复,一连串发生了许多伤天害理的事件,作为国家地方公安检管部门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经办人以权谋私包疪纵容毁坏耕地和侵占土地安置补偿费10多万元案无罪及息密。
为了伸张正义和讨回公道,于2017年8月28日向被申请人庵东派出所报案,要求侦处慈溪市庵东镇新建村村委侵占等犯罪行为,而被申诉人以权谋私不给程序结果,无奈2017年10月14日依申政府信息公开,查实新建股份经济合作社陈张月涉嫌故意伤害和破坏耕地等犯罪的资料,2017年10月16日向宁波市公安局提交行政复议洑,请求监督查处破坏耕地及侵占事实和促使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公安局依法履行职责办案并给予做出结果,而宁波市公安局疪护被申诉人,而以公安机关权利用欺骗手段作出甬公复决字2017第229号行政复议书,称维持甬新公政信开告2017第5号依申公开答复书,于2017年12月28日向去慈溪市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于2018年2月5日受理,审判长周红未开庭,直接于2018年3月22日开庭审理,于2018年4月10日作出2018浙0282行初21号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请求,当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而宁波中级人民法院陈碧儿也未开庭审理和了解实情下直接以邮寄方式于2018年5月7日作出2018年浙02行终140号及141号判决书,以理由不足不以支持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而且如此严肃法律文书竞然把被申诉人说成慈溪市公安局的重大事件(错误在文书第3页7项)。为此案变成绝对冤案。
申诉人认为原审法官判决理由错误,违反程序并以错误依据以法官权力剥夺了司法面前人人平等,公平公正公开满意的权利,把被诉人违法错误行政行为变成合法让申诉人无法伸张正义,二审也同理方法官官包疪,以法官权力代表法院直接以邮寄方式发终审判决书。故恃来申诉,希望高级法院给予公平公正公开满意和蔼的结局。
此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金红军
2018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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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u62731 提问时间:2018-05-30 22:3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