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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办事不利,导致劳民伤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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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开三个小时车程到被告所在地的法庭,却在开庭前一个小时被告知开庭时间改期。开庭时间原定于周四下午五点,原告下午四点到达法庭门口,正要进去时,原告律师接到书记员电话被告知开庭时间改期。进去法庭办事大厅时,审判长告知原告,上一个案件为离婚案,审判时间可能延长,无法在五点准时为原告案件开庭,告知改期。因被告是当地人,所以还未到达。请问审判长和书记员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是否可以投诉审判长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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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u63244 提问时间:2018-08-16 21: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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