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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解决问题 【急】

2014年1月7日的赌博案件,诉讼时效是否已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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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千彩赌博案(治安案件)
事情原委:
2014年1月7日,本人见天峨县六排镇新民街鑫鑫宾馆二楼电玩动漫城,本人并不知道该游戏厅为非法游戏厅,也不知道游戏厅开展的为赌博活动,本人在向公安机关陈述事实的时候已在公安机关问话的时候讲了本人只是用30元钱在电子游戏厅玩了电子游戏,且本人并未伙同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是自己到游戏厅玩游戏,本人主观上没有参与赌博的目的,然而天峨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讲我是参与赌博,把我讲的30元钱改成50元钱(我不知道是什么原因),我当时学习法律知识少,不知道赌博是怎样规定的,当时公安局的民警跟我讲我玩游戏机了就算赌博了,我也不太懂得,民警就告诉我以赌博来罚款我,目的是罚款这个游戏厅的老板,罚款的钱也是由老板出。就这样他们喊我签字,第二天天没亮就放我出来了。
本人参加2018年广西公务员考试,进入到考察阶段,考核组在城关派出所调取的《处罚决定书》上写我伙同他人进行赌博,但审查案件材料与我实际情况一致;而天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8月21日以《考察结果告知书》通知本人人社部门拟将本人的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本人已向人社部门提交了《申辩书》,申请复核。
本人经过咨询知道本人的行为不构成赌博,而天峨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明知本人行为不构成赌博,而以赌博处罚我,已侵害到本人的合法权益。因本人当时不知道本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本人需要咨询按照新修行政诉讼时效规定的时限,行政诉讼时效是否已过?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诉讼时效未过,需聘请律师提起行政诉讼,叶律师是否可以接我这个案。
本人未构成赌博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未构成法律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参与赌博行为。1、本人没有参与赌博,到游戏厅玩游戏,不知道该游戏厅玩游戏是赌博,从主观上本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公安机关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本人是以营利为目的参与赌博,而本人陈述的玩游戏均被公安机关歪曲记录。2、本人用30元(笔录记录为50元)人民币玩游戏,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赌资较大”的情况。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细化裁量标准(试行)》(桂公通﹝2009﹞311号)第88项关于赌博的裁量标准:赌博(第70条)
【法律依据】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赌博案件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均属于赌资。
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关于“少量财物”的认定,应当以人均投入财物数额在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月平均数的1/3为(农村按照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现金收入月平均数的1/3)参照系,超过此限额的,应认定为赌博行为,应当依法处罚。
查阅广西区统计局相关资料:
2010年度天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月平均数的1/3为:(14021÷12÷3=389.5)389.5元。2012年度天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月平均数的1/3为:(16019÷12÷3=445)445元。
本人玩游戏只向服务员支付了30元(笔录为50元)人民币服务费,而2013年天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2012年度的16019元,更高于月平均数的1/3的 445元。本人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用“少量财物”的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天峨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处罚不符合规定,本人的行为从以上两个方面均没有构成该条法律规定的赌博,公安机关处罚不公。
二、本人并未伙同他人参与赌博。
天峨县人社局考核组到天峨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调取到了一份《处罚决定书》,认定本人伙同韦业忠、卢红山等人进行赌博,与事实不相符的。
1、本人在游戏厅内玩游戏是单独在一台游戏机上玩游戏,玩完就不玩了,没有与游戏厅内的其他人一起进行赌博,也没有从游戏厅内任何人处获得利益,事实上只向游戏厅服务员支付了30元人民币玩游戏机的服务费,也从未认识该游戏厅内除服务员外的其他任何人,也没有与任何人邀约到游戏厅进行赌博。公安机关调查本人玩游戏的情况,本人当时被公安机关询问的时候,本人讲的是用30元玩游戏,被公安机关写成本人用50元赌博,讲喊签字完就可以放我回去了,本人就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上签字了,不得不承认本人向服务员支付了50元钱玩游戏的服务费。公安机关询问本人的时候,进行了录音录像,录音录像上我讲的和材料记录并不一致,公安机关存在做假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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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内容

提问者:u63443 提问时间:2018-09-13 1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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