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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这种行为合法吗?我该怎么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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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为某市政府序列A局的下属全额事业单位人员,配偶为市政府序列b局人员。

2012年12月左右,A局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委托商品房代建,组织机关人员及下属事业单位、企业购买,本人报名参加。2014年,市政府组织政府序列局参加由政府投资平台建设的商品房团购(政府未发布任何书面等正式通知,只有口头通知),我配偶报名参加,当时口头传闻(因为没有正式的开会口头传达)A局机关人员对于两个小区只能选一个购买,但是对A局下属事业单位、企业人员没有要求(因为这些人也没有资格参加市政府组织的团购)。

最整个报名与建设期间,市政府组织了2次资格审查,A局组织了1次资格审查,审查表中对我这种情况没有体现,其他事项我们均如实填写,最后我们双方资格审查均通过,并于2016年10月,2016年12月分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贷款,交齐全款并收房入住。

不知为何,在交房2年半以后,市政府于2019年2月又重新审查资格,增加了审查条件,宣布我这种情况为违规,要求我上交一套房屋,且只退还当时买房的本金,连利息也不退。

我认为,第一在整个购房过程中,我均已如实填写各种调查资料,且通过资格审查,没有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二、以2019年新增加的限制条款去规范2016年前的行为,是极其可笑的

第三、我已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以行政命令强令我退房是违反合同法的。

以上是我的基本情况,请各路大神帮我拿下脉作为体制内的人员,应该怎么和市政府交涉,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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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u64168 提问时间:2019-02-27 23: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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