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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中,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剩余部分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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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西省阳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晋刑初字第36号,【2018】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晋刑终83号,【2019】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晋03刑初4号,【2019】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进行终280号,维持原判。被告人荣永红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产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以上判决书和裁定书中蔡向平属于受害者,在【2019】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中第十项查封的强迫交易非法占有被害人蔡向平机械设备,责令被告人荣永红返还有债权请求的合法债权人,第十一项中冻结荣永红现金26199560.33元,其中4244120元系敲诈勒索、诈骗犯罪所得的退赔被害人、剩余部分【除被告人荣永红家属证明系其所有或应有的财产外】均予以没收。对被告人荣永红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剩余部分上缴国库。因疫情影响,受害人蔡向平在2020年7月24日通过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322民初872号进行冻结荣永红的账号。民事执行法官解释现金26199560.33元已经上缴国库。于2020年8月20日山西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20】晋03执11号,根据【2019】晋03刑初4号刑事判决第十项,查封的强迫交易非法占有被害人王开根、陈风昌、李永军、蔡向平机械设备责令被告人荣永红返还有债权请求的合法债权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告知受害人各方及时主张权利,必要时对相应财产进行财产保全。鉴于本院已给各方预留了足够时间,为避免长时间查封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先通知如下:本通知送达之日其对于【2020】晋03执11号执行裁定查封财产中除尾砂外的机械设备等予以解除查封并发还至各看管人【本案中不予确权,各方如有权属纠纷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财产明细以原各矿点查封、扣押清单为准。终上所述,受害人蔡向平于2020年7月24日进行保全,遭受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拒绝保全、并解释被害人蔡向平对判决书的判决理解错误,现金已上缴国库,不给予保全,于2020年8月20号通知中有何意义,因疫情影响无法进行开庭,民事诉讼,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进行,请各位专业律师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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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u65650 提问时间:2020/8/29 20: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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