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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权和股东股权纠纷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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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概况:南充市**建设工程劳务承包有限公司,2006年1月17日成立,注册资本180万元,实收资本180万元。2010年10月1日前,法定代表人张**、执行董事李**。公司股东:张**持61%股份股权、李**持39%股份股权。公司资质证书:劳务分包一级,2009年8月10日换发,有效期至2014年8月10日。
一、2010年5月11日,李**、文**、姚**(文**代签)签订广安土石方工程的合作协议。李**向姚**借款8万元用于同文**、姚**、邓**(暗中参与)合伙承包广安土石方工程的业务开支,并在姚**的要求下出具一张8万元借条(逾期不还按月息3%支付利息),定于2010年7月15日归还,同时承诺2010年7月22日逾期不还借款和利息便将南充市**建设工程劳务承包有限公司资质过户到姚**名下,并先行出具法人授权委托由姚小阳开展公司业务以保证。2010年6月10日,姚**、文**与李**协议决定:文**、姚**退出合伙承包广安土石方工程,5月11日签订合作协议后的一切经济和业务关系与文**、姚**无关,李**归还姚**的借款8万元。
二、2010年10月1日,因李**无能力偿还姚**的借款8万元和支付逾期利息。经协商,姚**继续持有李茂林8万元债权;公司法人授权姚**(总经理)、邓**(副总经理)代理公司工程劳务承包事宜,代理期限2010年10月1日——2020年9月30日;同时公司承诺姚**在受委托代理期间独立经营,姚**一次性给付管理费8万元,并在姚**独立经营公司期间每年的纯利润中提成5%给张清菊。至今姚**(姚德阳)未支付8万元管理费,更没有按承诺支付给张**公司经营纯利润的5%提成。
三、2011年11月30日,姚**提出因法定代表人张**不能参加建设厅的培训,要求暂时变更法定代表人。同时姚德阳代公司作出承诺:公司法定代表人只变更为姚德阳(姚**本人),公司股东的股权股份不变,随后姚**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姚德阳。
四、2013年5月10日,公司股东会决议:将公司股东张**在公司持有61%股权中的49%股权转让给邓**(转让费88.2万元,已付3万元)、12%股权转让给文**(转让费22.8万元,已付1万元),并协议张**的股权转让费于2013年5月14日止付清(补齐),同时公司出具股东花名册并证明邓**和文**出资股权转让费未付清。2020年5月16日新股东会决议:1、姚德阳继续持有李茂林8万元债权,姚德阳将公司经营至2020年10月1日之后债务自动消失。2、公司股东严格遵守《公司法》,依法履行职务和承担义务。至今邓**和文**未向张清菊付过股权转让费。
五、2019年6月17日,姚德阳擅自增资500万(认缴出资),将公司股东股权变更。2020年10月22日(委托到期后)姚德阳又擅自增资2000万(认缴出资),股东股权变更(将原股东邓**和文**的股权转让变更给新增股东胡**(姚德阳的儿子)持股58.525%、原股东李**股权下调至38.3%)、经营范围变更。2020年11月姚德阳继续以公司名义承包工程。
综上所述,姚**(姚德阳)高官乡村支书、文**柏垭镇司法所工作人员、邓**柏垭镇退休干部与李**共同承包广安土石方工程期间,不遵守风险共担的原则,致使李**一人承担债务,后又以逼债的方式钱权交易、强取豪夺霸占李**母子的公司经营权十年。在姚**(姚德阳)实际与文**、邓**经营期间:1、姚德阳借机变更法定代表人。2、姚德阳至今未履行承诺一次性给付管理费8万元,也不给张**提成。3、邓**、文**骗购张清菊股权,至今未付清股权转让费,还将股权私自转让。4、姚德阳擅自修改公司章程,变更股东股权。5、姚德阳在委托期限到期后,拒不交出经营权,还继续修改公司章程新增股东,参与工程承包招投标业务。姚**、文**、邓**的行为严重损害到原告李**、张**的合法权益。特向专业人士咨询姚**、文**、邓**的行为是否违法?

  补充:公司概况:南充市金宇建设工程劳务承包有限公司,2006年1月17日成立,注册资本180万元,实收资本180万元。2010年10月1日前,法定代表人张清菊、执行董事李茂林。公司股东:张清菊持61%股份股权、李茂林持39%股份股权。公司资质证书:劳务分包一级,2009年8月10日换发,有效期至2014年8月10日。 一、2010年5月11日,李茂林、文加强、姚小阳(文加强代签)签订广安土石方工程的合作协议。李茂林向姚小阳借款8万元用于同文加强、姚小阳、邓长应(暗中参与)合伙承包广安土石方工程的业务开支,并在姚小阳的要求下出具一张8万元借条(逾期不还按月息3%支付利息),定于2010年7月15日归还,同时承诺2010年7月22日逾期不还借款和利息便将南充市金宇建设工程劳务承包有限公司资质过户到姚小阳名下,并先行出具法人授权委托由姚小阳开展公司业务以保证。2010年6月10日,姚小阳、文加强与李茂林协议决定:文加强、姚小阳退出合伙承包广安土石方工程,5月11日签订合作协议后的一切经济和业务关系与文加强、姚小阳无关,李茂林归还姚小阳的借款8万元。 二、2010年10月1日,因李茂林无能力偿还姚小阳的借款8万元和支付逾期利息。经协商,姚小阳继续持有李茂林8万元债权;公司法人授权姚小阳(总经理)、邓长应(副总经理)代理公司工程劳务承包事宜,代理期限2010年10月1日——2020年9月30日;同时公司承诺姚小阳在受委托代理期间独立经营,姚小阳一次性给付管理费8万元,并在每年姚小阳独立经营公司期间的纯利润中提成5%给张清菊。至今姚小阳(姚德阳)未支付8万元管理费,更没有按承诺支付给张清菊公司经营纯利润的5%提成。 三、2011年11月30日,姚小阳提出因法定代表人张清菊不能参加建设厅的培训,要求暂时变更法定代表人。同时姚德阳代公司作出承诺:公司法定代表人只变更为姚德阳(姚小阳本人),公司股东的股权股份不变,随后姚小阳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姚德阳。 四、2013年5月10日,公司股东会决议:将公司股东张清菊在公司持有61%股权中的49%股权转让给邓长应(转让费88.2万元,已付3万元)、12%股权转让给文加强(转让费22.8万元,已付1万元),并协议张清菊的股权转让费于2013年5月14日止付清(补齐),同时公司出具股东花名册并证明邓长应和文加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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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thjlml555 提问时间:2020/12/30 22: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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