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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财产-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有哪些问题?

 31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4-05-13 16:15:47
导读: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确定中的一些问题:  (一)关于知识产权的收益问题。  现行婚姻法第17条第3项将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的“知识产权的收益”确定为共同财产。就知识产权的收益性质而言,知识产权的收益应存在即得经济利益与预期经济利益之分。即得的经济利益,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毫...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确定中的一些问题:

  (一)关于知识产权的收益问题。

  现行婚姻法第17条第3项将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的“知识产权的收益”确定为共同财产。就知识产权的收益性质而言,知识产权的收益应存在即得经济利益与预期经济利益之分。即得的经济利益,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毫无疑问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关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具体包括: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

  (三)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应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婚姻存续时间较长的,可以转化为共同财产。

  (四)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为对双方的赠与,但明确给一方的除外。

  (五)夫妻分局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为共同财产。

  1993年的《财产分割意见》第4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夫妻在事实上处于分居生活的状态,但从法律上而言,夫妻关系仍然存续,因而分居期间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为共同财产。

  二、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部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处分权是所有权中的重要权能之一,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财产利益。为此,《婚姻法》第17条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具体内容包括:

  1、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平等。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权决定。

  2、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处分决定的,另一方有权否认该处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处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该善意第三人。

  3、夫妻对共同财产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

  家庭生活的费用,由共同财产支付,不足时,由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分担。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所负债务,由共同财产清偿;不足时,则由个人财产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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