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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遭遇医疗纠纷当依法维权

 66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4-05-15 15:50:21
导读: 近年来,医患关系紧张是不争的事实。当遭遇医疗纠纷时,我们应当依法维权。一、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也应赔偿损失[案例] 周某因交通事故被撞伤,县医院诊断为骨折,使用石膏为其固定。两个月后周某发现手指不能伸直且无力,又经市医院确诊为骨折,同时右臂神经受伤。经医学会鉴定,认为县医院的诊疗不构成医疗事故,但...

 近年来,医患关系紧张是不争的事实。当遭遇医疗纠纷时,我们应当依法维权。

一、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也应赔偿损失

[案例] 周某因交通事故被撞伤,县医院诊断为骨折,使用石膏为其固定。两个月后周某发现手指不能伸直且无力,又经市医院确诊为骨折,同时右臂神经受伤。经医学会鉴定,认为县医院的诊疗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存在医疗过错。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县医院赔偿损失15000元。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当中,县医院的诊疗行为虽然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存在过错,也损害了周某的合法权益,依据上述规定,县医院应当赔偿周某的损失。

二、医院篡改病历,推定其有过错

[案例] 刘某因交通事故入住市中心医院进行抢救。次日正在输液时刘某出现呕吐、恶心、抽搐等症状,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家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为减轻自己的责任,主治医师擅自将治疗病历进行修改。在鉴定过程中,刘某家属发现自己所持病历复印件和中心医院提供的病历存在明显差别。法院经审理判决中心医院赔偿刘某家属各项损失23万余元。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具下列情形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医院病历是判断医疗机构所实施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诊疗护理常规的重要依据。在本案当中,中心医院的主治医师为减轻自己的责任,擅自将刘某的住院病历进行篡改,根据上述规定,应当推定中心医院存在过错,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医疗器械有问题,医院应当先行赔偿

[案例] 张某因左腿骨粉碎性骨折在骨科医院进行钢板内固定手术。出院后,张某感到不适,又到人民医院复查,经检查确定骨科医院植入的钢板断裂、钢钉变形,张某在人民医院将原植入钢板取出,更换了新的钢板,为此,张某花去医疗费2.6万元。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骨科医院赔偿自己损失5万元。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在本案中,张某在骨科医院手术治疗骨折,因钢板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其二次手术并更换钢板,使其既遭受身体和精神痛苦,又额外支出医疗费用,根据上述规定,骨科医院应当赔偿张某医疗费、更换钢板的费用、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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