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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辱骂交警被拘5日 处罚是否过重

 73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4-05-16 9:07:31
导读:事件回顾:2014年5月13日,山东济宁兖州区公安局发布的一条案情通报微博,该局通报称,5月4日,兖州区公安局网安大队将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人曹某某(男、21岁,兖州区颜店镇某村)依法行政拘留。2014年4月28日16时许,违法行为人曹某某,在中御桥北路违法停车,被交警下发《违法停车告知单》。曹某某按...

事件回顾:

2014年5月13日,山东济宁兖州区公安局发布的一条案情通报微博,该局通报称,5月4日,兖州区公安局网安大队将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人曹某某(男、21岁,兖州区颜店镇某村)依法行政拘留。2014年4月28日16时许,违法行为人曹某某,在中御桥北路违法停车,被交警下发《违法停车告知单》。曹某某按说应该知错就改,但是曹某某不仅不知悔改,反而想着在网上发泄私愤。用网名“兖州存哥”在百度兖州贴吧发帖“可艹好了,车刚停在那里,就被贴条了,兖州里交警真孬种”,公然对人民警察进行侮辱,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目前,违法行为人曹某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五日。警方提请: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要认为在网上匿名随便说说没什么大不了的,请相信“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如果触犯了法律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微博一经发出,立即引发社会热议。网友纷纷质疑警方处罚过重,执法不人性,有借用公权力进行打击报复的嫌疑。该事件经媒体导报后,当事网友“兖州存哥”告诉记者他实际被拘3天,没有提前释放,之后他被公司开除了。他表示,对自己发帖被抓“有点纳闷”,有想说的,但现在不想说。

【法律思考】

1、发牢骚被拘留是否具备法律依据

一句不文明的气话伤害了谁?犯的又是哪部法的哪个条款?这是网民最大的疑问。现实社会中,对交警贴罚单存有异议的人很多,公安机关不能因为市民发牢骚骂人就采取强制拘留措施。兖州区公安局作出行政拘留的决定依据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侮辱他人”中的他人指的是哪些人?是否包括人民警察的国家机关?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罪,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团体、组织,不构成侮辱罪。根据我国《刑法》“举重以明轻”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中的“他人”不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也就是说,“兖州交警”不能作为被侵害人。“兖州存哥”在网上对特定对象进行辱骂固然不对,但尚不足以达到受到治安处罚的程度。

2、拘留期满后遭公司开除

“兖州存哥”采访时对记者表示,兖州警方将他释放后,他被上班的公司开除了,具体理由公司没说,他也没问。从《劳动合同法》的角度来说,如果公司确实将“兖州存哥”辞退,“兖州存哥”被行政拘留不属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司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违法辞退。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责任。根据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4)第29条的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2003)明确,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案中如果公司以“兖州存哥”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将其辞退,那么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兖州存哥”可依法要求撤销辞退决定,恢复双方劳动关系,或要求单位承担违法辞退的赔偿责任。

结语

       言论自由作为我国《宪法》第35条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不可否认,有部分人员借用言论自由的旗号,散发不实言论,诽谤他人名誉、造成社会混乱的谣言。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因言获罪案件之所以引发广泛热议,实际上是公众对行政机关是否有滥用职权、动用司法这一公权力来对言论行为者进行追诉的质疑。如何正确实现言论自由,是我们整个社会应该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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