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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条例:警察罚款须全部上缴财政

 41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4-05-23 14:53:56
导读:“以罚养警”将视为违法  条例中对公安机关领导任免、财政保障、行政处罚收入的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条例,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各项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经费项目和标准,将公安机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全额保障,并对经济困难地区的公安工作...

“以罚养警”将视为违法

  条例中对公安机关领导任免、财政保障、行政处罚收入的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条例,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各项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经费项目和标准,将公安机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全额保障,并对经济困难地区的公安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行政管理教研室主任魏永忠介绍,这意味着,今后公安机关的罚款一分钱都不能自己留下,“以罚养警”、“以罚代处”等现象将视为违法,这样可以避免上述现场以及公安机关以罚款来补充行政经费现象的出现。

  警察加班须补休或补助

  条例规定,人民警察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人民警察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工作的,应当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给予补助,具体办法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规定。

  任免“局长”得上级同意

  同时,条例明确,公安机关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具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的提名,应当事先征得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同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副职领导职务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魏永忠表示,这一规定的出台将使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免受方方面面的干扰和压力。

  职务分警官、警员等三种

  此外,条例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分为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3种。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官职务序列;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执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员职务序列;公安机关从事警务技术工作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

  本条例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魏永忠介绍,这一条例是建国以来,国家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公安机关机构设置、职务序列、管理体制、经费保障等方面做出界定,将使公安机关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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