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对事的恐惧、对人生价值的轻蔑是造成自杀现象的因素之一,在自杀行为产生的过程中,人性的心理扭曲、人生观、价值观的变化到最终对生活和自己生命的绝望,当生命的价值发生变化的时候,人的第一感触便是绝望,可恰恰绝望的背后还存在着希望。犯罪的要素构成之后,人性受到公德谴责的时候,尝试犯罪已经变得非常幼稚,人不... |
对事的恐惧、对人生价值的轻蔑是造成自杀现象的因素之一,在自杀行为产生的过程中,人性的心理扭曲、人生观、价值观的变化到最终对生活和自己生命的绝望,当生命的价值发生变化的时候,人的第一感触便是绝望,可恰恰绝望的背后还存在着希望。犯罪的要素构成之后,人性受到公德谴责的时候,尝试犯罪已经变得非常幼稚,人不可有尝试犯罪的心理,当出现尝试犯罪心理的时候,人的生命已经开始走向末端。恰恰因为一时冲动而尝试自杀,那么人已经变得非常可怕,不会善待自己生命的人和不懂得尊重他人生命的人,更不会尊重别人和他人的生命。
1991年我国著名的公派留学生卢刚在快要毕业的时候,将自己的导师等几位老师持枪杀害,最后自己却自杀在国外,如此的高智商犯罪最终给我们在心理特征上敲响了警钟。平日里的好友,昔日里的同窗,一个个死在了马加爵的铁锤之下。漂亮的少妇只是被撞了一下,却惨痛的死在了药家鑫尖锐的匕首尖上……
如此的案例还有许多,然而诸如此类犯罪,人性、道德、生命、价值在犯罪嫌疑人眼中,就在他们实施犯罪的一霎那,他们对自己的生命价值是否有所思考?当复旦大学投毒案、清华大学投毒案、北京大学投毒案出现在我们面前的时候,激动悲愤的心情让我们在第一时间想到的却是我们是不是受害者!但这种心理出现的时候,说明我们在生命价值方面还有所思考。可往往我们依然在不停地思考,生命对任何一个有正常行为能力的人来讲,都是非常可贵的。在生命极其可贵的时候却出现了自杀、他杀、杀人后自杀等现象,在尊重自己生命的时候,也要尊重他人的生命,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道理。往往就是如此简单的道理,才会被人们遗忘,因为生存的本能就是保护自己,实施犯罪有时也是在保护自己,这样就出现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在此基础上我们再做衍生推理。
马加爵和几个同学打牌,为了保护自己的自尊心而残忍的将自己的同窗好友杀害。我们知道自尊心是看不见摸不着的,然而就是在自尊心的驱使下,马同学就拿起了锤子,分步骤地将几名同窗杀害,当然马同学在杀害室友之后也想到过自杀,就在他被捕之后曾经向记者同志哭泣的诉说他毁掉的是自己的家庭,最后他又说被他杀害的几名同学的家庭也一样被毁了。这样就让我们产生了反思,马同学良心谴责的同时,马同学为什么不自杀,而偏偏被抓后受刑?我想马同学是一名比较有责任心的人,因为在他逃亡的时间里,他完全有可能选择自杀,也许因为在受到良心谴责之后,为了告诫世人一时冲动杀人的最终结果:死路一条。
在自杀还是接受人民的审判的抉择过程中,马同学还是比较理智的选择了接受人民的审判,最后才有法学家的结论和记者们一次次采访,马同学使用了自己的生命来当成我们现在见到的案例,可是如果马同学选择了自杀,在他逃亡的过程中和自杀之后,我们得到的是什么?最多就是让同学们加强防范自己的同学,别的就没有什么了,或者我们所看到的也就是马同学经过了曲折经历之后穿着破烂的躯体。
大家都知道正当防卫的定义,《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然而在我们经常见到的自杀行为与正当防卫面前自杀是正当防卫吗?很显然自杀是自暴自弃的行为界定与正当防卫没有任何瓜葛,正当防卫能够体现人性与人格化,可是自杀却是很明显的心理挫伤,我们应当正确的面对自杀的行为特征,如果发现有自杀倾向的人,我们必须在第一时间加以制止。这种制止的行为应当判定为正当防卫,因为自杀是一种自己杀害自己的行为,从正当防卫的定义中我们可以判定为为了他人的生命健康不受侵害而采取的行为方式,即使将自杀者的身体损伤,那么制止他人自杀的行为也算是正当防卫。
因为即使制止他人自杀明显属于正当防卫范畴,即使在制止他人自杀行为的当时将他人身体损害,也不会构成故意伤害。但是这种正当防卫又类似于见义勇为,我本人觉得也属于见义勇为,可是见义勇为是为了别人的健康和生命,正当防卫明显包括了“受害人”的因素。但是见义勇为与正当防卫是有区别的,在什么情况下两者一致,两者定义虽有相同之处可没有将见义勇为列入法条之中,见义勇为有时包括正当防卫。
结语:
面对自杀者我们伸出手加以制止这属于见义勇为,可是出发点是为了他人的生命安全,也属于正当防卫的定义,因此依据习惯法律加以制止自杀的行为很显然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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