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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中探望权强制执行应遵循的原则

 26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4-05-30 17:12:28
导读:核心内容:探望权强制执行应遵循哪些原则?对于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有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探望权应该遵循的原则主要包括依法切实执行原则、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原则、教育为主原则等。律法网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探望权强制执行应遵循的原则。  探望权强制执行应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切实执行...

核心内容:探望权强制执行应遵循哪些原则?对于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有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探望权应该遵循的原则主要包括依法切实执行原则、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原则、教育为主原则等。律法网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探望权强制执行应遵循的原则。

  探望权强制执行应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切实执行的原则。

  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执行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不得采用恐吓、威胁等不法手段;不得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重新安排探望的时间等具体内容,而应当依法保障判决书内容的切实实现,维护法律与司法的权威。

  二、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

  我国在修改婚姻法时之所以规定探望权,应是立法机关考虑到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父母与子女的正常的接触与联系,减少因父母离婚给子女带来的伤害。因此,在执行中应以此为导向,尽可能保障父母双方与子女正常接触与联系的渠道,保证子女获得父母的关爱。

  三、教育为主原则。

  在强制执行探望权时,应对过错方进行必要的教育与疏导,要把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贯穿始终,切实做好疏导教育工作,争取其提高认识、自觉履行,以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可能对子女带来的影响。要做过细的疏导教育工作,使当事人认识到子女和父母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另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阻碍、拒绝对方行使探望权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同时探望权的实现也是保证子女身心健康的需要,使当事人能够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创造适宜的氛围,主动履行协助义务,从而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四、强制措施恰当原则。

  具体是指法院在执行这类案件中以说服教育作思想工作为主,但对那些经常无故阻挠,刁难甚至隐匿子女、拒绝对方当事人行使探望权的人,也可以适当的采取强制措施。如拒不配合也会受到妨害民事诉讼的训诫、罚款、拘留等惩罚,同时“对拒不履行判决者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极具法律威慑性的规定,也可以确保这类案件得以执行。但如果将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予以拘留或刑事处罚,必然不利于子女的最大利益,所以应慎用。

  相关知识内容——执行探望权存在的问题:

  一、执行标的难确定。

  其他民事案件的执行有明确的执行标的,要么是金钱、物,要么是具有某一物质性结果的一定的行为,如加工、修缮;而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执行内容是探望权及其行使方式,具有抽象性,因而没有明确的执行标的。探望权执行标的的模糊,使得执行难上加难。

二、缺乏法定的执行措施。

  既然是执行,就应有一定的执行措施。而现有的民诉法规定的各种措施如查封、冻结或替代履行等,对探望权的执行都不适用。因为孩子并非执行对象或标的,不能对孩子本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三、被执行人的协助义务界定困难。

  被执行人自己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认定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自无异议,但被执行人的父母即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能否认定是被执行人不履行协助义务?有的孩子本身不愿到父或母处时,又如何处理?

  四、执行程序终结不易确定。

  其他民事案件的执行,除定期支付抚养费的离婚案件外,往往是一次执行完毕,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即行消灭;而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执行内容具有长效性。由此,使如何认定案件已经执行完毕十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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