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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首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宣判 组织者获刑两年

 25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4-06-07 10:28:23
导读: 记者从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获悉,雁塔区法院日前对西安首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据了解,2009年至2011年,王某通过互联网QQ群招募“供体”向患者出卖人体器官肾脏,非法获利4万余元。2012年7月26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

      记者从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获悉,雁塔区法院日前对西安首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据了解,2009年至2011年,王某通过互联网QQ群招募“供体”向患者出卖人体器官肾脏,非法获利4万余元。2012年7月26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4年3月7日,雁塔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同时组织驻地医疗机构一百余名医务人员旁听了庭审。在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王某的辩护人则辩称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组织”的表现形式,不应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定罪。

  雁塔区法院经审查认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以领导、策划、指挥、招募、雇用、控制等方式,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并非只有通过成立一个严密的组织机构来实施才构成本罪,有时需要“供体中介”“受体中介”等黑市中介的相互配合,通过一种松散的组织形式来实施,被告人只要参与上述环节,就构成该罪。本案中被告人王某通过互联网招募“供体”,组织“供体”向患者出卖肾脏,已符合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构成要件,对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法庭宣判后,王某表示认罪伏法,并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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