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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策划3起金额达500万虚假诉讼案获刑4年

 20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4-06-07 10:33:00
导读: 虚构巨额欠款单,伪造合同、威胁、贿买他人作伪证。温州男子毛存新让兄弟、儿子、侄媳告自己,专坑合伙人,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500余万元。6月5日上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毛存新“自导自演”三起虚假诉讼,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毛存新(男,49岁)湖北武穴人,高中文化,说话的时候表现得...

       虚构巨额欠款单,伪造合同、威胁、贿买他人作伪证。温州男子毛存新让兄弟、儿子、侄媳告自己,专坑合伙人,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500余万元。6月5日上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毛存新“自导自演”三起虚假诉讼,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毛存新(男,49岁)湖北武穴人,高中文化,说话的时候表现得口齿不清。

  案发前,他是温州市新美新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美公司”)、温州市毛实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毛实”公司)经营者。哥哥毛甲和儿子毛乙分别是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王某是新美公司的股东,2005年购得了公司49%的股份,但他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只管拿分红。2007年,王某发现毛某经常不经过财务,将公司账户资金抽走挪为他用。于是,王某要求退股,为拿回自己的投资款,他将毛存新告上法庭。

  为了达到不让合伙人退股的目的,毛存新自导自演了一出“自己告自己”的把戏,虚构公司欠下巨额债务。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4月,毛某指使哥哥毛甲、儿子毛乙等人伪造有关新美公司欠毛实公司货款人民币395余万元的《长期合作合同书》、《欠款单》等证据后,由其儿子毛乙代表毛实公司于同年4月1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新美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395余万元及利息。

  法院立案后,毛存新以利诱方式指使哥哥毛甲、以威胁方式指使岳某等人于同年6月19日到庭作虚假陈述并达成调解协议,后于同年6月23日获得法院调解书。

  同样栽在毛存新手里的,还有文具公司老板戴某。戴某在入股毛实公司过程中,毛存新未提及新美公司有欠毛实公司395万余元货款的情况。

  为了达到不法利益,毛存新和儿子毛乙演了一场戏,打了一场“父告子追偿房租”的官司。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9月,毛存新指使儿子毛乙签署伪造了有关毛实公司向毛存新租用鹿城区某大厦某室的《房屋毛实租赁协议书》等证据后,于同年9月6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毛实公司支付租金人民币133066.5元及滞纳金人民币34217.1元。

  法院立案后,毛存新指使儿子毛乙于同年11月4日到庭作虚假陈述并达成调解协议,随后获得法院调解书。毛存新于同年11月2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被立案。

  执行期间,法院发现毛存新宇儿子之间串通伪造证据、虚构租赁关系,遂于2012年11月26日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后案件再审。

  毛存新不仅让自己的哥哥、儿子告自己,为谋取不法利益,恶意避债,他还以低价售房为诱饵指使侄媳贾某通过公证方式制造虚假买卖房屋事实。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4月,毛存新指使贾某伪造了有关贾某向其购买鹿城区某大楼某室房产并支付定金人民币580290元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收条》等证据后,贾某于同年4月2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毛存新返还购房定金及违约金1160580元及利息。

  法院立案后,毛存新指使贾某于同年6月12日到庭作虚假陈述并达成调解协议。

  审理期间,贾某承认自己受毛存新指使作伪证,法院于2010年4月27日裁定驳回起诉。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毛存新涉及虚假诉讼3起,涉案标的额达到了人民币500余万元,且其中的2起案件已实际骗取了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并使其中的1起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其多次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及诉讼程序,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应予惩处,随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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