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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及饮酒驾驶的认定和处罚

 39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4-06-09 16:26:54
导读: 饮酒驾驶人员驾驶车辆血液酒精含量临界值是20mg/100ml;醉酒驾驶人员驾驶车辆血液酒精含量临界值是80mg/100ml。也就是说,20~80mg/100ml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80mg/100ml以上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饮酒驾驶人员驾驶车辆血液酒精含量临界值是20mg/100ml;醉酒驾驶人员驾...

     饮酒驾驶人员驾驶车辆血液酒精含量临界值是20mg/100ml;醉酒驾驶人员驾驶车辆血液酒精含量临界值是80mg/100ml。也就是说,20~80mg/100ml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80mg/100ml以上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饮酒驾驶人员驾驶车辆血液酒精含量临界值是20mg/100ml;醉酒驾驶人员驾驶车辆血液酒精含量临界值是80mg/100ml。也就是说,20~80mg/100ml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80mg/100ml以上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当饮酒量上升至1400ml(约相当于3瓶500ml)啤酒或一两半白酒(80ml)时,血液酒精浓度可达到80mg/100ml,则可达到醉酒驾驶处罚条件。当饮用350ml(约相当于1小瓶)啤酒或半两白酒(20ml)后,血液酒精浓度就可达到20mg/100ml,即达到饮酒驾驶的处罚条件
  对醉酒及饮酒驾驶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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