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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上海单独二孩政策3月1日已实施

 41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4-06-09 17:06:41
导读: 上海单独两孩3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委书记、副主任黄红介绍了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决定上海从今年3月1日起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相关细则。  据黄红介绍,上海单独两孩政策的具体适用范围为夫妻双方均为上海...

        上海单独两孩3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委书记、副主任黄红介绍了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决定上海从今年3月1日起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相关细则。

  据黄红介绍,上海单独两孩政策的具体适用范围为夫妻双方均为上海市户籍,并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或者,夫妻一方为上海市户籍、另一方为非上海市户籍,并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

  其中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上海单独二孩政策具体政策


  上海市人大法工委主任丁伟透露,上海单独二孩政策具体细则与浙江、北京等地类似,条例修改通过后,今后夫妻双方只要一方是上海户口,且其中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就可以申请再生育第二个孩子。据前期的摸底调查,若政策出台,沪上将有30余万家庭符合条件。

上海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后的影响



专家预测,上海“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后不会出现生育二胎高峰


  上海不会出现生育二胎高峰

  上海市人大法工委主任丁伟透露,上海单独二孩政策预计不会出现生育二胎高峰,原因在于上海户籍人口生育意愿不强,三五年内可以平稳过渡。列席上海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徐建光也透露,“从目前情况看,上海基本符合政策的有30余万户家庭。不过,在未来3至5年内,‘30多万人口增量极值’基本不会出现。”数据显示,目前每年上海平均新出生婴儿20余万人,上海户籍新生儿略高于1/2,外来人口新生儿约为10万人。由于上海户籍人口生育意愿不强,单独二孩”“不会骤然造成生育高峰,预计每年新增婴儿1万至2万人,三五年内可以平稳过渡。

  现行政策真正要二胎的不多

  上海市卫计委统计显示,目前上海户籍人口中约有200多万个双独家庭,按现行政策都有资格申请生二胎,但是5年来,实际申请户数仅13000多例,实际生育登记仅7000多户,占比0.35%。专家认为,对上海40多万户单独家庭放开二胎政策,不会带来出生人口骤增。

  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教授彭希哲:按照上海的生育的政策,在没有放开单独二胎之前,上海就是夫妻双方是独生子女,按照政策都是可以生两个小孩的。但是在上海过去的20年时间里,上海平均生育子女数一直在0.8左右,1都不到,一个都没有生到,所以在过去20年的时间里上海人的生育行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彭教授表示,在大多数中国人心目中家里有一男一女两个孩子是非常好的家庭结构,但是具体到要不要生,什么时候生等问题时,大家又会有现实的考虑,其中生育成本是一个主要的考量因素。

  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教授彭希哲:这个生育成本我们可以把它分为几类,一类我们把它叫做直接成本。过去都是多次性使用的尿布,现在都是一次性,过去大量的是母乳喂养,现在目前上海市40%不到的家庭是母乳喂养,大量的使用牛奶来喂养。月嫂在上海基本上8千到一万一个月。还有一个叫做机会成本,你要多生一个孩子,父母花的时间在小孩身上,可能影响母亲的事业发展。这两个成本目前都在上升。

上海市现行的再生育子女政策



在上海现行政策下,真正要二胎的不多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五)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七)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四)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除以上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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