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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行使探望权 探望权案件执行应注意的问题

 32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4-06-18 9:21:24
导读:核心内容:父母的探望权使基于亲属权而产生的,除非有法定理由,否则不能轻易剥夺探望权。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一般由当时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探望权也适用中止和恢复。下面,律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探望权的知识内容。  我国《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

核心内容:父母的探望权使基于亲属权而产生的,除非有法定理由,否则不能轻易剥夺探望权。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一般由当时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探望权也适用中止和恢复。下面,律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探望权的知识内容。

  我国《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可以看出,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利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被剥夺,这是基于亲属权而产生的,不能错误的认为子女归谁抚养就是归谁所有。

  同时,也要求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得为了发泄对对方的私愤,而以不要对方的抚养费或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为由,不准对方与子女联系,拒绝对方探望子女。还有,也不得因对方支付抚养费不到位而剥夺对方的探望权。

  1、探望权的行使。

  《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双方最好能就探望子女事宜达成协议,约定何时何地以怎样的方式行使探望权,这样既可以避免直接抚养方不配合探望,又可以避免非直接抚养方频繁探望对子女成长造成不利影响。

  探望权一定要本着对子女有利的原则行使,如果子女愿意被探望,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望权;如果子女不愿意被探望,也不宜强行探望。

  2、探望权的中止和恢复。

  《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如果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上的儿童明确不愿被探望的,则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对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待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3、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权。

  我国《婚姻法》没有提出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探望权,但是现实生活中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探望小孩的现象还是不少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权,应该从父母的探望权行使中得以行使,即在非直接抚养方的父或母探望子女时一起探望,也就是说,祖父母、外祖父母不能单独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探望权之诉。

在探望权案件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1、在执行时,要把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贯穿始终,切实做好疏导教育工作。

  法院在执行探望权案件时,要做过细的疏导教育工作,使当事人认识到子女和父母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另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阻碍、拒绝对方行使探望权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同时,探望权的实现也是保证子女身心健康的需要,使当事人能够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创造适宜的氛围,主动履行协助义务,从而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2、慎重适用强制措施。

  法院在执行这类案件时以说服教育做思想工作为主,但对那些经常无故阻挠、刁难甚至隐匿子女、拒绝对方当事人行使探望权的人,也可以适当的采取强制措施。如果拒不配合也会受到妨害民事诉讼的训诫、罚款、拘留等惩罚。同时,对拒不履行判决者可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这些极具法律威慑性的规定,也可以确保这类案件得以执行。如果将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予以拘留或刑事处罚,必然不利于子女的最大利益,所以应慎用。

  3、如果是子女拒绝探望,应区别情况对待。

  探望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年龄和鉴别能力,正确判断子女拒绝探望的原因,看子女能否独立地做出拒绝父母一方探望的意思表示。究竟是子女自己不愿意接受探望,还是受直接抚养一方父或母的挑唆而不愿接受探望。

如子女年龄较大,有判断能力不愿接受探望,就不能强制执行;如系后者,可根据情节是否严重对直接抚养一方采取批评教育甚至是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勒令其改正错误行为,说服子女同意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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