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法律知识主页 > 经济类 > 纳税筹划 > 正文

法律知识

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是怎样征收的 车辆购置税征税对象和范围 车辆购置税税率的计算方法

 76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4-06-21 9:41:14
导读: 车辆购置税[1]是对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现行车辆购置税法的基本规范,是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为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为购...

 

车辆购置税[1]是对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现行车辆购置税法的基本规范,是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为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为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税范围为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税率为10%,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国家发改委产业协调司表示:随着国内汽车消费刚性需求与潜力逐步提升,2011年购置税优惠政策肯定会取消。

概念

 

  车辆购置税[3]是以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的环节向车辆购置税者征收的一种税。就其性质而言,属于直接税的范畴。

 

  车辆购置税是2011年1月1日在我国开征的新税种,是在原交通部门收取的车辆购置税附加费的基础上,通过“费改税”方式改革而来的。车辆购置税基本保留了原车辆附加费的特点。

 

  特点

 

  车辆购置税除具有税收的共同特点外,还有其自身独立的特点:

 

  1.征收范围单一

 

  作为财产税的车辆购置税,是以购置的特定车辆为课税对象,而不是对所有的财产或消费财产征税,范围窄,是一种特种财产税。

 

  2.征收环节单一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课征制,它不是在生产、经营和消费的每一环节实行道道征收,而只是在退出流通进入消费领域的特定环节征收。

 

  3.税率单一

 

  车辆购置税只确定一个统一比例税率征收,税率具有不随课税对象数额变动的特点,计征简便、负担稳定,有利于依法治税。

 

  4.征收方法单一

 

  车辆购置税根据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实行从价计征,以价格为计税标准,课税与价值直接发生关系,价值高者多征税,价值低者少征税。

 

  5.征税具有特定目的

 

  车辆购置税具有专门用途,由中央财政根据国家交通建设投资计划,统筹安排。这种特定目的的税收,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支出的需要,既有利于统筹合理地安排资金,又有利于保证特定事业和建设支出的需要。

 

  6.价外征收,税负不发生转嫁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中不包含车辆购置税税额,车辆购置税税额是附加在价格之外的,且纳税人即为负税人,税负不发生转嫁。

 

  作用

 

  1.有利于合理筹集建设资金

 

  国家通过开征车辆购置税参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可以更好地将一部分消费基金转化为财政资金,为国家筹集更多的资金,以满足国家行使职能的需要。第一,车辆购置税是在消费环节征税,具有经常性的特点,只要纳税人发生了购置、使用应税车辆的行为就要纳税,这就比对所得课税和商品课税具有及时性。第二,车辆购置税按统一比例税率课征,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第三,车辆购置税是依法征收的,具有强制性和固定性,因而其收入是可靠的。因此,车辆购置税更有利于依法合理地筹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从而促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2.有利于规范政府行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有健全的宏观经济调控体系.以保证其快速协调发展和健康运行。首先,由于税与费之间的本质区别,以费改税,开征车辆购置税,有利于理顺税费关系,进一步完善财税制度,实现税制结构的不断优化。其次,“费改税”改革,不但能规范政府行为,遏制乱收费,同时对正确处理税费关系、深化和完善财税体制改革也能起到积极作用。

 

  3.有利于调节收入差距。

 

  车辆购置税在消费环节对消费应税车辆的使用者征收,能更好地体现两条原则:第一,兼顾公平的原则。兼顾公平的原则,就是要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整顿不合理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因此,开征车辆购置税可以对过高的消费支出进行调节。第二,纳税能力原则。即高收入者多负税,低收入者少负税,具有较高消费能力的人比一般消费能力的人要多负税。

 

  4.有利于配合打击走私和维护国家权益。

 

  首先,车辆购置税对同一课税对象的应税车辆不论来源渠道如何,都按同一比例税率征收,具有同一应税车辆税负相同的特性,因此,它可以平衡进口车辆与国产车辆的税收负担,体现国民待遇原则。其次,车辆购置税在车辆上牌使用时征收,具有源泉控制的特点,它可以配合有关部门在打击走私、惩治犯罪等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最后,对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以含关税、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对进口应税车辆征收较高的税收,以限制其进口,有利于保护国内汽车工业的发展。

车辆购置税以列举的车辆作为征税对象,未列举的车辆不纳税。其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具体规定如下:

 

  摩托车

 

  (1)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50km/h,发动机气缸总排量不大于50的两个或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2)二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

 

  (3)三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空车质量不大于400kg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电车

 

  (1)无轨电车:以电能为动力,由专用输电电缆供电的轮式公共车辆;

 

  (2)有轨电车:以电能为动力,在轨道上行驶的公共车辆。

 

  挂车

 

  (1)全挂车:无动力设备,独立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

 

  (2)半挂车:无动力设备,与牵引车共同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

 

  农用运输车

 

  (1)三轮农用运输车: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2)四轮农用运输车: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28kW,载重量不大于1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50km/h的四个车轮的机动车。

 

  为了体现税法的统一性、固定性、强制性和法律的严肃性特征,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扩大或缩小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本条例规定的车辆(以下简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二条本条例第一条所称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本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具体征收范围依照本条例所附《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执行。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

 

  第四条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第五条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车辆购置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

 

  第六条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第八条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第九条车辆购置税的免税、减税,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四)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第十条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一条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第十二条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三条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车辆购置税税款应当一次缴清。

 

  第十四条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纳税人应当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没有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

 

  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通报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情况。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车辆登记注册的情况。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有权责令其补缴;纳税人拒绝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暂扣纳税人的车辆牌照。

 

  第十五条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十六条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已经缴纳车购税的车辆,因质量问题需将该车辆退回车辆生产厂家的,可凭生产厂家的退车证明办理退税;退税时必须交回该车车购税原始完税凭证;不能交回该车原始完税凭证的,不予退税。

 

  二、已经缴纳车购税的车辆,因质量问题需由车辆生产厂家为车主更换车辆的,可凭生产厂家的换车证明及所更换的新车发票办理车购税变更手续,并交回原车车购税原始完税凭证,不能交回原始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车购税变更手续。

 

  更换新车后,当新车辆的计税价格等于原车辆的计税价格的,则只需办理车购税变更手续;当新车辆的计税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原车辆计税价格的,则按差额补税或者退税后办理变更手续。

 

  三、已经缴纳车购税的车辆因被盗抢或者其他原因,车辆的发动机号、底盘号或车辆识别号被涂改、破坏的,凭该车车购税原始完税凭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的相关证明,办理车购税变更手续。

车辆购置税[6]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如果消费者买的是国产私车,计税价格为支付给经销商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税率17%)。因为机动车销售专用发票的购车价中均含增值税税款,所以在计征车辆购置税税额时,必须先将17%的增值税剔除,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发票价÷1.17,然后再按10%的税率计征车辆购置税。

 

  比如,消费者购买一辆10万元的国产车,去掉增值税部分后按10%纳税。计算公式是100000÷1.17×0.1=8547元。

 

  如果消费者买的是进口私车,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优待港澳留学人员

 

  此外,《办法》对现行的做法进行了修改,对留学人员购置的、来华专家进口自用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可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事宜,无需再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办法》中还明确了港、澳留学人员可比照回国留学人员享受税收优惠。

 

  《办法》规定,对已缴纳车购税的车辆,因质量原因发生退车的以及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声明:本网刊载内容均系网民撰写或采拍,由网民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本网刊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所用图片如有版权,请联系本站,会立刻删除。


>>相关图片

>>相关新闻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网友评论
0人评论 用  户:匿名  点击登录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律法网保持中立
1212

热门文章

优惠券

推荐律师

推荐文章

更多>>法律宽频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