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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三天就离婚 彩礼与嫁妆怎么处理

 71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4-06-27 10:10:54
导读:案情:  家住桐柏县淮源镇的李某(男),眼看就要30岁了,就是苦苦找不到对象,原因在于李某身高太低,仅有155cm。李某的父母甚是着急,逢人就让给他儿子介绍对象。2013年10月,同村的刘某向李某父母提起邻村的叶某(女),个子挺高,长相秀丽,就是有轻微精神病。李某父母考虑再三,决定同意这门婚事。20...

案情:

  家住桐柏县淮源镇的李某(男),眼看就要30岁了,就是苦苦找不到对象,原因在于李某身高太低,仅有155cm。李某的父母甚是着急,逢人就让给他儿子介绍对象。2013年10月,同村的刘某向李某父母提起邻村的叶某(女),个子挺高,长相秀丽,就是有轻微精神病。李某父母考虑再三,决定同意这门婚事。2014年3月26日,李某与叶某举行婚礼但未进行婚姻登记。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叶某在结婚第三天便偷偷跑回娘家,不论何人劝说,反正就是不回婆家。李某家人很是苦恼,也甚是生气,便找到叶某家人要求解除与叶某的婚姻关系并返还5万元彩礼钱。叶某家人认为,女儿虽嫁过去三天,但已是李家人,彩礼钱不同意返还,且女儿出嫁时嫁妆也值2万多元。李家与叶家为此事闹得不可开交,他们想知道,结婚三天又离婚,彩礼与嫁妆到底该如何处置?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李某与叶某结婚仅三天,且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法律的规定,男方有权要求女方如数返还礼金。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精神及原则,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行为一般应认定为赠与行为;结婚登记前陪送的嫁妆应当认定为是女方父母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能进行分割;婚后陪送的嫁妆,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但有约定的依约定确认权利的归属。本案中,李某与叶某并未进行婚姻登记,此嫁妆应认定为是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因此,叶某家人可以将嫁妆运回家。

评析:

  本案是一起有关彩礼与嫁妆如何返还的案件,在我国广大地区特别是农村男女离婚案件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婚嫁之中,男方要送彩礼,女方要陪送嫁妆,这在大部分地区属于传统习俗。一方离婚,彩礼和嫁妆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是否需要返还呢?

  彩礼纠纷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进行了规定。司法实践中,有关彩礼的返还,彩礼是否是索要,何谓“共同生活”,是否会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等,则法院判决时都要考虑。

  嫁妆是指在结婚时,女方父母出于对女儿的疼爱,陪送的房子、首饰、家电、汽车等财物。解决离婚嫁妆能否要回,首先需要确定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哪些财产属于女方的嫁妆。因此,在离婚嫁妆如何处理的问题上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具体法律依据可参考《婚姻法》第17条第1款、第18条、第19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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