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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生育能力可以成离婚理由吗?不能生育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吗

 227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4-12-11 9:27:03
导读:[案例]市民小杨结婚六年因为妻子未能生育,而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本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据法官介绍,夫妻一方不能生育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小杨和妻子小许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相处两年之后二人登记结婚。婚后,小两口感情很好,而且还购买了两处房子,日子过得很幸福...

[案例]市民小杨结婚六年因为妻子未能生育,而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本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据法官介绍,夫妻一方不能生育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

小杨和妻子小许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相处两年之后二人登记结婚。婚后,小两口感情很好,而且还购买了两处房子,日子过得很幸福。但结婚六年,小许一直未能怀孕,双方为此产生矛盾。今年1月,小杨开始与妻子分居,进而提出与其离婚,并诉至法院。小杨在开庭时说,他和小许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同,未能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更为重要的是,他喜欢小孩,而小许经查生育困难。开始夫妻二人还为此时常争吵,后来彼此已无话可说。现夫妻感情已破裂,因此要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

而被告小许却持另一种说法。她说,原告所述不实,婚后夫妻感情很好,近来因被告未能怀孕,原告总埋怨她。医院检查也没有说她不能怀孕,为了能早些怀孕,被告吃了好多药,也受了不少苦,在这件事上原告表现得心态不好。小许最后表示,她和小杨没有原则上的矛盾和分歧,故不同意离婚,并希望夫妻和好。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和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和睦。近来由于被告未能怀孕,引起原告不满,为此双方产生矛盾。原告对此不予谅解,与被告分居规避矛盾,其行为影响了夫妻感情。现被告不同意离婚,要求夫妻和好,原告应珍惜以往夫妻情谊,以不离婚为宜。今后双方应互敬互爱,互相关心,互相理解,共同改善夫妻关系。

法官说法: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可见《婚姻法》中并未规定,一方不能生育就应该判决夫妻离婚。

张X说,法院审理该类离婚案件时,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才能做出判决。而是否判决夫妻离婚,关键要看二人感情是否破裂。如果夫妻双方因一方不能生育,确实造成感情彻底破裂,法院一般会判决离婚。不过,哪怕有一点挽救的余地,法院都不会支持当事人的离婚诉讼。

没有生育能力可以成离婚理由吗?

中国的离婚理由实行感情破裂说,那么没有生育能力是不是一定导致感情破裂?婚姻只是两个人成为一个共同体,组成一个家庭,而子女、财产则是这个婚姻的附属产物。所以从理论上而言,只要夫妻双方符合婚姻的条件,这个婚姻就是合法有效的,而不以是否有子女来衡量这个婚姻是否是合法有效的。

但生息繁衍是人类依据人的自然属性当然享有的权利。所以婚姻中夫妻双方也就享有了生育权,它是婚姻中的夫妻双方均享有的一种人格权,具有对世属性,公民有生育的自由,不受非法的干预。

但是,生育权又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公民行使该项权利,仍需遵守法律设定的方式和界限,生育权的行使涉及生育权行使的方式、对象及限度等诸多问题,其中,夫妻双方的合意尤应被理解为生育权积极行使的必要条件之一,不能因一方不能满足对方的生育权,就认定侵犯对方的生育权,更不能就此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并不是说,如果一方的生育权没有被另一方满足,双方的夫妻感情就彻底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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