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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出台意见规定,性侵害、遗弃、虐待等7种情形撤销监护人资格解读

 94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4-12-27 9:31:26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近日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进行介绍。意见明确了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诉讼主体,列举了性侵害、遗弃、虐待等7种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严重情形。意见规定,对于监护侵害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近日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进行介绍。意见明确了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诉讼主体,列举了性侵害、遗弃、虐待等7种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严重情形。意见规定,对于监护侵害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

    在此之前,侵害被监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父母就有可能被撤销监护资格。《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意见》细化了可撤销监护人资格的7种情形。其中,前六种情形较为具体,第七种的表述为“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七种情形包括: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5、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意见》规定,监护侵害行为可能构成虐待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未成年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告诉或者代为告诉,并通报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告诉的,由人民检察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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