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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法律处罚规定

 117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中国人大网  发布时间:2015-03-16 17:52:16
导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为了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保护妇女、儿童的人身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刑法有关规定作如下补充修改:
        一、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二、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出卖或者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严禁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虐待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并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阻碍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解救,并不得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或者解救人索要收买妇女、儿童的费用和生活费用;对已经索取的收买妇女、儿童的费用和生活费用,予以追回。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协助转移、隐藏或者以其他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五、各级人民政府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解救工作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执行。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情节较轻的,予以行政处分。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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