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新婚姻法婚后买房写一方名字属于共同财产吗?属于共同财产的: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
新婚姻法婚后买房写一方名字属于共同财产吗?
属于共同财产的:
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的房子属夫妻共有,离婚时,有一方想拥有房屋所用权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然后对另一方进行分配;如果双方都想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双方进行竞价;如果双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进行拍卖,然后进行分配。
不属于共同财产的: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新婚姻法婚后买房的注意事项:
共同买房需要特别留意的有四个方面。如签约、房贷申请以及交易过户等环节,都需要夫妻双方到场。此外,夫妻共同买房在证件准备工作等方面,以及申请房贷等事宜,也需要提前研究。
1、签约双方亲自到场
在买房过程中,涉及到诸多签约过程,如签订买卖合同、申请房贷以及交易过户等,这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到场。除了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之外,申请房贷、办理过户手续时,也需要双方亲自到场。专家解释说,在申请房贷时,有些时候会以夫妻名义共同申请,因此银行方面需同时考察两人的资质,办理相关手续时也必须同时签字。
另外,办理过户手续时,原则上要求同时到场,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夫妻共同购置的房产,到底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需要在买卖合同中体现出来,进而在房产证上载明,因此需要双方到场签字确认。但如果无法到场,也必须办理公证收取委托手续,并将相关事宜交代清楚。
2、证件准备是关键
夫妻共同买房,需要提供的证件比较多,而且一件都不能少。在夫妻共同申请房贷时,需要提供夫妻两人的收入证明,如果两人为非本地居民,还需双方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否则按照非本地居民贷款政策对待。当然,在办理按揭贷款时,如果其中一人收入较高,通过资质审批不成问题,另外一方的收入证明则无需提供。
3、主贷、次贷有讲究
由于信贷政策有变化,因此在确定主贷人和次贷人时,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而不能简单地只看收入的高低程度。夫妻共同还款时,在确定主贷款人、次贷款人时,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一般情况下,在银行住房贷款合同中,只把一方作为“贷款人”(常说的主贷款人)而无论房产证上是否写了双方的名字,另一方都可作为“共同贷款人”。在确定主贷款人时,应当选择夫妻间收入较高较稳定者,同时注意年龄的限制,否则会影响到贷款期限。
此外,专家提醒还需注意信贷政策的变化。对于非本地居民来说,如果无法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则会被区别对待,如房贷首付比例提高,利率水平上浮,这无疑会增加购房成本。因此在确定主贷款人时,要考虑到这个因素。
4、所占份额提前定
夫妻共同买房,财产所占份额各是多少,需提前确定,以免日后产生纠纷。依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共同购房过程中,即使房产证上没有出现另一方的名字,也不影响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但目前有少数新潮夫妻,财产实行AA制,在共同买房时需要考虑财产份额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有者可以选择共有形式,如果是选择共同共有,则双方享有的权益相同;如果按份共有,则需要提前分割,并在房产证上载明。
5、准夫妻买房重登记
在此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目前有不少准夫妻共同买房的现象存在。为了减少纠纷,专家建议应该在房产证登记内容方面下点功夫。
这里所说的准夫妻,是指即将结婚、但尚未领取结婚证的那部分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是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算,因此在未领取结婚证的前提下共同买房,并不能当做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共同买房,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比例各半,则需在房产证上同时登记两人的姓名。如果双方出资比例不等,虽在房产证上也会登记两人姓名,但必须说明各自所占比例大小。还有一种情况也需提前考虑,即只有一方出资的情况下,是否在房产证上也登记上另外一方的姓名;如果登记上,不出资一方所占份额是多少,也需要确定下来,并在房产证上载明。
专家表示,最不可取的做法是,出资一方为表诚意,在房产证上就写对方一个人的名字,这意味着自己完全放弃了房屋的所有权。
推荐阅读: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父母帮还贷性质如何认定
姚某、瞿某于2000年自行相识恋爱,2003年登记结婚,姚某系再婚,瞿某系初婚,2004年双方生育一子。姚某、瞿某于2009年分居,后姚某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其婚前以60万元买下的房产成为纠纷的焦点。
姚某在2002年以60万元购买了一处房屋,市值已经增长到了350万元,产权登记名为姚某一人,婚后共计偿还房贷本金、利息36.5万余元,其中姚某父母在2004年将20万元划入儿子房贷账户用于偿还房贷。姚某认为,其母亲出资帮助还贷的款项系对自己的个人赠与,因此在分割婚后还款及相应增值时应当依法扣除;而瞿某认为,姚某所称其母亲开具的本票是20万元不能认为是借款,只能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婚后其父母帮助归还贷款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是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还是对夫妻的双方赠与?
该案的一审法院认为,房产权归姚某所有,因为姚某系该房抵押贷款的主贷人,银行理所当然从其名下账户中扣除还贷本息。但姚某未举证证明其母在划款时的意图是对其一方的赠与,故法院认定该钱款系姚某之母对双方的赠与。二审法院认为,该案情与司法解释二、三有关父母在子女婚前购房及婚前出资,或子女婚后购房及婚后出资的情形有所不同,故应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认定姚某母亲系向姚某、瞿某的共同赠与,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然而上海市律协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付忠文有不同看法。他认为,一方婚前债务,一般不因婚姻关系的产生及延续而发生改变;父母为子女归还婚前债务,在父母未明确表示赠与何方时,一般应视为对子女的单方赠与,但夫妻双方另有约定或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因此,该案中,房产为姚某婚前购买,所欠贷款当然为婚前债务,姚某父母出资为姚某归还婚前债务,应当视为对姚某的单方赠与。
上海市律协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会长吴卫义称,“两种观点的出现,是由于大家对于解释(三)条款广义、狭义的理解不同而已。”
付忠文律师表示,目前针对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其父母帮助归还贷款性质如何认定的问题,有的法院认为是对双方的赠与,有的认为是对自己子女赠与,提醒父母帮助子女归还贷款时一定要明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方可保证自己财产的“代代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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