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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最新辽宁省单独二胎政策 我国辽宁二胎新政策

 1262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05-09 11:08:11
导读: 2013年11月15日,单独二胎政策开放,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由各地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通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修订地方条例或作出规定,依法组织实施。辽宁省也将逐步实施单独二胎政策。 另外依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辽宁一下情况可要二胎。 只有一个子女,且女方年龄已满26周岁,并符...

2015最新辽宁省单独二胎政策 我国辽宁二胎新政策

  2013年11月15日,单独二胎政策开放,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由各地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通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修订地方条例或作出规定,依法组织实施。辽宁省也将逐步实施单独二胎政策。

  另外依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辽宁一下情况可要二胎。

  只有一个子女,且女方年龄已满26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区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二胎。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3、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的;

  4、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

  5、双方均为海岛居民,且连续在海岛居住5年以上的;

  6、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残疾,且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7、一方是革命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8、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疾程度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9、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只有一个女孩也为农业户口的;

  10、子女经市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11、同胞兄弟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

  12、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中有女无儿户的所有女儿和女婿均为农业户口,其中一女招婿的;

  13、再婚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要求生育时,女方不受年龄已满26周岁限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4、再婚一方已有两个子女,且均为合法生育或者收养,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

  15、一方属丧偶再婚,且双方再婚前均已合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

  16、夫妻因患不孕症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17、合法生育或者收养的子女不超过两个,其子女有死亡的。

辽宁单独二孩新政正式入法 晚育女子产假增加

  自2014年3月27日,辽宁省正式启动单独二孩生育新政,并适时起订修订《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历经半年时间,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这意味着,单独二孩政策正式写入法规条例,并将于近日正式实施。此外,《条例》规定,职工晚育的,产假增加60日,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享受与生育第一个子女时相同待遇。

  再婚生“感情孩”需市级审批

  《条例》规定,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只有一个子女的,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妻,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家庭只有该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23周岁后生二孩产假增至158天

  在福利待遇方面,《条例》明确规定,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享受本条款规定的生育第一个子女时的相同待遇。按照《条例》规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这也就意味着,23周岁以上的妈妈再生“二孩”,产假将由国家法定产假的98天增加到158天。

  立法帮扶救助失独家庭

  此外,《条例》规定,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10元奖励费或者一次性奖励2000元。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给予帮扶和救助。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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