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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最新《破产法》 最新专家解读《破产法》相关制度 新《破产法》的宗旨是尽可能拯救企业

 1852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06-29 11:11:58
导读:河南商报记者专访国内著名民法专家王卫国 解读《破产法》的意义与现状 破产 对“债主”们也许是件好事 河南商报首席记者郑筱倩赵强 一方面被确认为衡量市场经济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一方面却被装上道道“玻璃门”—为什么《破产法》在现实中还面临种种尴尬? 日前,河南商报记者专访我国著名民法专家王卫国。 他表示...

河南商报记者专访国内著名民法专家王卫国 解读《破产法》的意义与现状

  破产 对“债主”们也许是件好事

  河南商报首席记者郑筱倩赵强

  一方面被确认为衡量市场经济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一方面却被装上道道“玻璃门”—为什么《破产法》在现实中还面临种种尴尬?

  日前,河南商报记者专访我国著名民法专家王卫国。

  他表示,最高法也注意到中小企业破产难现状,正在调研推动,河南商报关注这一现象,非常有意义。

  十八届三中全会已明确要完善企业破产制度

  河南商报记者:您曾参与《破产法》起草,如何看待这部法律的意义?

  王卫国:第一,就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通过一种公平的集体清偿程序,在债权人之间建立起一种秩序。第二,就是能够使债务人的财产及时地被保全起来,在这种保全的状态下,可能会有两个结果。一种结果,就是通过企业的重整、再建,使这个企业恢复生机,起死回生,这就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普遍采用的重整程序;第二种结果,这个企业因无法挽救而被清算注销,但是由于及时地保全了财产,债权人能够得到在目前情况下最大限度的清偿,从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尽可能多的实现。所以无论是哪一种结果,对社会经济都是有利的。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已明确提出“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未来,我国还要逐步推行个人信用破产。

  破产特别是破产重整对债权人来说是最优选择

  河南商报记者:但如今我国破产案件并不多,有一种声音,认为《破产法》是一部被边缘化的法律。

  王卫国:《破产法》的首要作用,是让市场有破产预期,借钱的人能想到以后还不上钱可能会面临破产的结果;放贷的人能预期对方可能破产,放贷更谨慎。

  和法庭外程序相比,破产进入司法程序透明度很高,很多企业有种种问题不愿意公之于世,还有经营者可能会因此对企业失去控制权,所以他们总是尽量避免触及破产程序。

  河南商报记者:现在很多人有这种认识,实施破产,实际上是企业在逃避债务,对债权人不公平?

  王卫国:企业破产目的就是实现公平清偿。在发生债务人进行私下的不公平清偿的情况下,受到不公平待遇的债权人,也可以运用这个武器,去申请债务人破产。

  此外,因为一些地方存在地方保护主义,一旦企业无法正常运转,谁都想通过清偿多拿一点,而外地企业往往处于不利地位。但一进入破产程序,债务分配将更加公开透明,债务人无法逃避债务,并能实现最大限度的公平清偿。

  所以说,破产特别是破产重整,对于债权人来说是最优选择。

  没有“先刑后民”的规定实施破产也不能躲避刑责

  河南商报记者:但现在全国很多地方法院仍慎重对待民营企业破产申请?

  王卫国:可以说,在我国老《破产法》最初就是被当作经济体制改革,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工具而制定的,但这个观念早已被破除。因为一些惯性,涉及民营企业破产,一些地方政府和法院确实把门关上了,最高法也注意到这个问题。

  关于企业是否能够破产,法院可以适当听取政府意见,这主要是为了更好地评估和应对企业破产事件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法院积极配合政府维护社会稳定是必要的,但在处理破产案件上,最终还是应该依法办事。政府意见不是法院决定是否裁定受理的法律依据。

  河南商报记者:现在很多民营企业涉及民间借贷,而刑法中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及非吸罪”这条罪责,是否意味着这些企业无法破产?

  王卫国:如今司法界有一种观点,即“先刑(法)后民(法)”。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从来没有这个法律规定。

  其实,企业实施破产,并不妨碍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哪个环节都不影响,而且启动破产程序,可能更有利于开展刑事调查,因为企业被接管后,更容易搞清楚企业过去的情况。所以“先刑后民”不应该是法院对企业破产关门的理由。

  即使不涉及刑法,对于有严重过失导致企业破产的经营者,《破产法》也规定其不仅要在债务上承担连带责任,而且在破产程序结束后三年内,不准在任何企业担任董事、监事、高管,而且背着这个不良记录,其职业生涯也可能就此结束。

  专家名片

  王卫国,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前院长,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会长,曾参与《破产法》等相关法律的起草工作。

  专家:新《破产法》的宗旨是尽可能拯救企业,通过司法程序申请破产,是企业的权利

  企业要破产 政府要有法治思维

河南商报记者(右)专访王卫国(左) 河南商报首席记者郑筱倩 赵强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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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商报记者(右)专访王卫国(左) 河南商报首席记者郑筱倩 赵强文/图

  企业破产,政府应该充当什么角色?

  河南一位资深法官表示,政府的理解和支持是破产案件审理的关键。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前院长王卫国则表示,政府要有法治思维,可以协调资源,但不应行政干预。

  如果大量企业破产会不会引发社会问题

  河南商报记者:据您了解,最高法下一步将如何推进《破产法》实施?

  王卫国:其实,对于中小企业破产难问题,学界已注意到,也一直在和最高法研究。河南商报能关注这一现象,非常有意义。

  如今,最高法正期待通过探索简易破产程序,比如把债务人、债权人找到一起谈,达成协议怎么处理,然后比较快速地进入解决程序,这样可以节约大量司法资源。我已经建议最高法研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

  希望河南能就此在实践中积极探索。

  河南商报记者:对比老《破产法》和新《破产法》,二者最大的区别在哪里?

  王卫国:可以说,新《破产法》之前是清算主义,之后是再建主义,但社会对这个认知度还远远不够。

  所以有责任的媒体应广泛宣传,破产不等于倾家荡产,新《破产法》的宗旨是尽可能拯救企业,即使在拯救不成的情况下,退一步,还要实现公平清偿,这都是大家所期待的。而且根据国际经验,越早拯救越好,不要拖。如今,有些地方政府侧重帮扶,帮扶到最后企业还是死,耗费了大量时间和行政资源,结果事倍功半,甚至事倍功无。

  河南商报记者:虽然符合法律程序,但如果大量企业破产,会不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王卫国:一些企业涉及民间借贷,但它如果是正常经营的企业,符合破产程序,通过司法程序申请破产,其实是企业的权利,政府和法院不应该把这个门关上。

  反过来,这个门关上,反而会滋生一系列社会问题,比如一些地方都出现债务人跑路、自杀等现象。

  如果企业可以正常生死、进入破产程序,退出或转型形成良性循环,其实是一种保持社会稳定的有效渠道。

  推动市场化进程政府不应是一个消极角色

  河南商报记者:在企业破产中,政府应该如何作为?

  王卫国:《破产法》是否能够推进,其中有个关键点就是地方政府对企业破产的认识问题。

  这些年的经验表明,地方政府在对企业破产制度的认识和应用方面,如果采取积极态度的话,能够获得很好的效果。

  比如我了解的无锡一家光伏企业,技术很先进,还是上市公司,因为大环境等因素2013年申请破产。在困难情况下,政府积极介入,想办法引进战略投资者,收购企业资产,避免了资产的损失。政府在这里依靠的不是行政手段,而是通过政府协调能力,去尽可能寻找市场机会。

  所以在推动市场化进程中,政府不是一个消极的角色。撒手不管不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过程中,政府绝不是无所作为,而是有所作为、大有可为。

  债权人不应总想着“杀马分肉”

  河南商报记者:那该如何看待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

  王卫国:其实,债权人和债务人不应该是猫和老鼠的关系,关键还是应该培育互利共赢、共创未来的市场文化。

  不管是企业破产清算还是重整,都应该力求利益平衡。债权人不应总想着“杀马分肉”。因为困境企业就像一匹病马,把马杀掉分肉还是把马救活卖钱?其实美国一些对冲基金,在权衡救“马”的成本和风险之后,专门收购“病马”,重整后再卖出去,这一点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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