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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社保金需要什么条件和带什么资料

 5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时间:2015-07-13 17:58:11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8号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第五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8号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第五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七条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第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第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第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三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关键词:领取社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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