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一、《保险法》对投保年龄有限制。被保险人的年龄是决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也是在承保时测量危险程度,决定可否承保的依据。一般来说,年龄越大,危险也越大。但是在订立时,要逐个验明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是有困难的,因此,往往是在发生保险事故或者在年金保险开始要发放年金时,才核实年龄。《保险法》第53条第1款... |
一、《保险法》对投保年龄有限制。
被保险人的年龄是决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也是在承保时测量危险程度,决定可否承保的依据。
一般来说,年龄越大,危险也越大。但是在订立时,要逐个验明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是有困难的,因此,往往是在发生保险事故或者在年金保险开始要发放年金时,才核实年龄。
《保险法》第53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
二、2年解除合同的除斥期间。
在众多的年龄申报不实的案例中,有许多并非是出于故意的,而保险公司如果注意到这一点,在投案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放纵,而在出险时解除合同,不予赔付,则显然对被保险人是极不公平的。
鉴于此,法律规定了一个选择期(在我国是2年),在此期间内保险公司有权选择是否执行选择权,但一旦该期间一过,它就不能再以同样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就好象它已经注意到了这种情况的存在并予以默认,这也就是人身保险合同中常常提到的不可抗辩条款。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拒付理由是合法的,完全符合《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希望上面的解答对您能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咨询的问题,您可以随时电话跟我联系。
关键词:人生保险年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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