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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和商业险都买了 出事故怎么理赔 先用交强险还是商业险 买两种保险是不是浪费

 6153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07-16 15:00:41
导读: 关注一:已投商业险如何处理 疑问:车主方女士去年12月购买了商业三责险,根据合同保险到今年年底才到期。但根据交强险制度,自该制度施行起3个月内(即10月1日之前)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将不得上路。方女士很困惑,她是否也要在10月1日前加买交强险呢?另外,由于同一车型的商业三责险有不同档次的保费...

 关注一:已投商业险如何处理

   疑问:车主方女士去年12月购买了商业三责险,根据合同保险到今年年底才到期。但根据交强险制度,自该制度施行起3个月内(即10月1日之前)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将不得上路。方女士很困惑,她是否也要在10月1日前加买交强险呢?另外,由于同一车型的商业三责险有不同档次的保费和保额标准,假如发生了事故,是按商业险的赔偿标准,还是按交强险的赔偿标准进行赔付?

   业内回应:根据保监会的规定,今年7月1日前已投保的车主可在原保险到期后再购买交强险。也就是说,方女士无需在10月1日前加买交强险,可以等到今年12月份原保险到期。而对于此前已购买商业三责险的车主,在原保险有效期内、交强险制度实施后发生事故的具体赔偿标准,各大保险公司则表示还需等待保监会的具体细则出台。

   关注二:两种保险理赔顺序如何

   疑问:车主冯先生表示,假如在两间不同的保险公司分别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在出现了事故之后,两种保险之间将执行怎样的理赔顺序?假如最后应该赔偿额为8万元,是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平分责任,还是先由交强险理赔,剩余责任由商业三责险补充?

   业内回应:太平洋保险车险业务相关负责人解释,在发生事故之后,按照相关规定,是先由交强险承担理赔责任,剩余部分再由商业险方面补充。而某保险公司相关人士则表示,出于理赔时执行方便考虑,建议同时购买两个险种的车主,最好选择在同一个保险公司购买。

   关注三:车主保费负担会否加重

   疑问:车主刘小姐向记者表示,以前她购买了10万元保额的车险,保费才是1200元左右;但根据交强险的保费,1050元的保费才有6万元的保额。她认为交强险的保费和保额标准让车主花了更多的钱,享受的保障却少了。有车主质疑:交强险的保费和保额的设置是否合理?

   业内回应:保险公司认为这一比例大致上说比较合理。太平洋保险车险业务的相关负责人认为,交强险是非责任原则的险种,赔偿责任和范围与商业险不太具有可比性。而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商业险肯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而交强险则带有公益性质,以不盈不亏为原则,因此交强险对保险公司来说在一定程度上无疑是增加了经营风险。但此次的保费和保额的标准是经过保监会的精密测算,务求达到客户和保险公司的最大平衡,因此对双方来说,这一费率应该能接受。

   关注四:司机无过失也赔公平否

   疑问:交强险规定,无论驾驶员过失与否保险公司都要赔付,保费要将本来并非驾驶员过失所造成的事故风险也要计算在内,这样一来保费高了,车主负担也加重了。这种做法对投保人是否公平?

   业内回应:现实生活中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案例中,受害人往往属于农村、贫困家庭人群,甚至是贫困家庭的经济支柱,但由于责任难界定赔偿也难追讨,引发的赔偿纠纷和社会问题也较多。而交强险是解决困扰交管部门已久的问题的出路之一,具有公益性质,是人道主义精神的一种体现,有助于社会稳定和团结,车主不能将其与商业性质的第三者责任险完全等同起来比较。

   交强险自2006年7月1日实施一年多来,很多车主想当然地认为,只要投保了交强险就万事大吉了,无需额外花钱投保商业险。但过去一年中的许多案例表明,只投保交强险是远远不够的,有些情况下车主甚至得不到任何赔付。因此,包括我省在内的各地保险公司近期相继对交强险理赔方式作了一些调整。保险专家同时提醒广大车主:只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双管齐下”,方可做到“双保险”。

   “无责任赔付”屡遭质疑

   “交强险”条款第8条规定,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也就是说,如果两车发生事故,即便认定无责的一方也要向全责方支付最高400元的赔偿。

   此项规定出台后,质疑声接连不断:“为什么我被别人撞了,我还得向对方赔钱?”且与以往的车险相比,交强险的赔付手续比较繁琐,不仅需要投保人自己的相关资料,还需要对方的保单、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这样一来,出了交通事故,无责任车主还要为有错的一方花费时间和精力办理相关赔付手续。

   山东已有“变通处理”

   那么,有没有什么方法,可以让事故的无责方从理赔的繁琐手续中解脱出来,而全责方的损失也能够得到及时的赔偿呢?为此,笔者采访了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专业人士。

   专业人士告诉笔者,广东就出台了“交强险全责方承保公司代无责方垫付制度”,通过保险公司之间的协作,由承保有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垫付无责方当事人的无过错400元赔偿款,然后再由无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与有责方车辆的承保公司之间协议解决。这就解除了无责方为理赔而来回奔波的辛苦。而在山东,类似的变通处理方法早在2007年3月份就已在业内开始实施了。

   据介绍,在交强险出台后,商业险中车损险的理赔范围也做了修改。新车损险规定,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保险公司在计算赔偿时,须扣除车主可以从对方交强险得到的赔偿金额。也就是说,如果在事故中车主的损失是1000元,车损险只负责赔偿其中的600元,另外400元则应由对方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

   虽说交强险和车损险对赔偿的界定非常清晰,但实际操作却比较难。如果无责方不配合,全责方就很可能得不到对方应赔付的最高400元的交强险无责任赔偿,从而引起纠纷。

   为了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2007年3月,山东各保险公司达成协议,在有关法律未修改之前,作为权宜之计,商业车损险理赔中,若无责方不配合理赔,全责方的车主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将赔付其相应损失,不再扣除对方无责任赔偿部分。

   专家提醒:交强险、商业险搭配才保险

   但同时,专业人士提醒车主,只投交强险并不保险。因为在事故中负全责的一方如果只投了交强险,而对方又不配合,全责方就一分赔偿也拿不到,所有损失都得自掏腰包。所以,他建议,在已投保交强险的前提下,适当的选投一些商业险,如最起码的车损险等,才能实现双保险。

 

关键词: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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