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一、“内退”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础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 |
一、“内退”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础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辞退”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国税发(1996)203号文件规定,个人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退职费(如被雇主辞退或自行辞职人员),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是:个人取得的应纳税退职费收入,属于与其任职、受雇活动有关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应在取得的当月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个人退职费通常是一次性付给,且数额较大,所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对于一次取得较多退职费收入划分为若干月份的工资薪金后,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但按上述方法划分超过了六个月工资、薪金收入的,则应按六个月平均划分,即用退职费收入除以6,得出平均每月收入额,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
如果个人退职后6个月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于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退职费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三、“买断”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规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解聘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方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当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已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0]77号文件规定,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文同时规定,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上述办法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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