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1,事实重婚的财产法律后果 案例中黄某与妻子蒋某是合法夫妻。黄某于1996年与张某公开同居,周围群众都认为二人是老夫少妻,构成事实重婚。该行为违反了一夫一妻制的保障性规定,婚姻无效。《婚姻法》第12条规定:“对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应当将和原配的共同财产分割... |
1,事实重婚的财产法律后果
案例中黄某与妻子蒋某是合法夫妻。黄某于1996年与张某公开同居,周围群众都认为二人是老夫少妻,构成事实重婚。该行为违反了一夫一妻制的保障性规定,婚姻无效。《婚姻法》第12条规定:“对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应当将和原配的共同财产分割出来。遗嘱中的住房补贴,公积金属于夫妻法定共同财产。黄某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遗嘱部分无效。抚恤金不属于遗赠财产的范围,不能遗赠,无效。卖泸州市江阳区住房售价的一半及张某手机属张某的个人合法财产,处分有效。
2,遗嘱部分无效的处理 在部分无效的情况下,根据这一无效部分不同的具体内容,对遗产要作出不同的处理。倘若遗嘱所处分的是立遗嘱人和其他人的共有财产,那么,其他财产共有人有权要求他所得的份额,而只付给遗嘱继承人相应的份额。受遗赠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请求法院确认遗嘱部分有效,取得有效部分财产的所有权。从现行继承法的条文中,确实看不到禁止“二奶”接受遗赠的内容和规则。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案例中张某可以根据遗嘱向法院提起诉讼,取得蒋某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的部分、卖泸州市江阳区住房售价的一半及张某手机的所有权。
3,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 本案是一起遗嘱遗赠纠纷,适用继承法可得出上述遗嘱部分无效的处理方法,看似“二奶”有权依遗嘱享有受遗赠。但民法通则是继承法的基本渊源和上位法,民法基本原则应该贯穿在一切民事法律规范和制度中。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继承属于一种民事行为,尽管有其特殊性,但其基本原则和精神不应与民法通则发生根本性的冲突和矛盾。纳溪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继承法、婚姻法这些特别法的规定都不能离开民法通则的指导思想。执法机关、审判机关不能机械地引用法律,而应该在充分领会立法本意的前提下运用法律。在判决本案时,我们直接引用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而没有机械地引用继承法的规定,是合情合理的。如果我们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支持了原告的诉讼主张,那么也就滋长了‘第三者’、‘包二奶’等不良社会风气,而违背了法律要体现的公平、公正的精神。”法律的目的在此就是维护社会实质的公平和公正。在本案中,人们坚信公正在合法妻子一边,这并不是对她个人有什么偏爱,而是每个人都将之视为同他们的婚姻家庭一样的一种秩序,一种关系。近年来的社会现实无情地表明,由于“包二奶”现象愈演愈烈,合法婚姻家庭已经变得如此脆弱,道德舆论的支持已经不足以抵御金钱和利益的力量,如果法官此时再拒不对合法配偶援之以手,其社会良知安在?毋庸置疑,通过这样一个判决并不能杜绝类似的法律规避行为,但法官至少表明了他们的立场,对于公众而言,这就是法律的态度。通过这样的信息,或许可以预见到破坏合法婚姻家庭应付出的成本和代价,促使当事人三思而后行。
4,法律漏洞与法官的自由裁量 本案判决是法官在法律出现漏洞时,运用其自由裁量权,适用民法通则原则,依据公序良俗和法律的整体精神,适用法律的结果。判决并未超越法官的权限,在解决纠纷的同时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性和合理性,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现行继承法的条文对本案不能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其原因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继承法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何谓法律漏洞?梁慧星教授在总结了关于法律漏洞的各种定义及其特征后认为:“所谓法律漏洞,涵义如下:其一,指现行制定法体系上存在缺陷即不完全性;其二,因此缺陷的存在影响现行法应有功能;其三,此缺陷之存在违反立法意图。可将法律漏洞定义为,现行法体系上存在影响法律功能,且违反立法意图之不完全性。”可以看到,本案涉及的继承法问题与这几个要素完全吻合。如果再进一步,就必须回答应该根据什么标准或原则来进行解释以确定正确的适用结果。 第一、利益衡量。这里需要平衡的主要是两种利益和权利,即个人的遗嘱自由和合法婚姻家庭的保护。在权衡这两种利益时,需要注意的是:首先,尽管我们刚刚建立起市场经济体系,但毕竟已不是处于自由资本主义初期,因此,私权的社会化和社会本位应该是利益平衡的基点,法律的侧重点应该适当向防止私权滥用以及保护社会公益和弱者利益的方向倾斜。遗嘱自由和婚姻家庭虽然都属于私权范围,但后者与社会的基本秩序和稳定以及社会公益和弱者权益保护关系更为密切,理应受到法律更确定和更优先的保护。第二、道德标准的应用。在处理民事案件,尤其是婚姻家庭和继承这样的纠纷之时,道德和习惯等社会规范并非绝对不能被引进司法程序之中,它们本身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民事法律渊源。第三、社会效果的考虑。根据法社会学的方法,判决的社会效果属于一种社会对法律的反馈。如果说,法律和判决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或目标,那么,法的社会效果特别是法的“有益性”,正是检验法律目的实现与否以及实现程度的一种标准。而法的发展和完善恰恰应该在这样一种反馈和反思的机制中实现。毋庸置疑,法院并非剧场,法官当然不应追求轰动效果;媒体的炒作也不应该影响他们的法律思维和判决。然而,关注社会、关注民众的声音则是每一个法学家的责任。实际上,掌声只是一种现象,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掌声背后的深刻内涵。
播放数:609
播放数:542
播放数:1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