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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养老保险的最新政策

 4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法律快车  发布时间:2015-07-18 11:10:38
导读:核心内容:2014年1月1日起,江苏全面整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实行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江苏省养老保险有什么新政策,以下就由法律快车编辑为你整理相关信息。江苏省新规:城乡居民养老“大一统” 1月1日起,江苏将全面整合“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险两项制度,实行...

核心内容:2014年1月1日起,江苏全面整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实行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江苏省养老保险有什么新政策,以下就由法律快车编辑为你整理相关信息。江苏省新规:城乡居民养老“大一统”

  1月1日起,江苏将全面整合“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险两项制度,实行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意味着,城乡居民养老将“一视同仁”,惠及全省3000万人。

  整合后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具有江苏省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以上、60周岁以下,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2013年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最低80元,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可增发1%。根据国家政策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物价变动等情况,江苏省将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的最低待遇标准。

  全省灵活就业人员 生孩子可报销费用

  从2014年1月1日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这意味着灵活就业的人员也可像单位职工、城乡居民一样享有生育医疗保障。

  全省取消1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江苏省财政厅会同江苏省物价局联合印发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13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6项,降低收费标准1项,涉及金额约1亿元。

  物业费不满3年就涨业主可要求解聘物管

  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修订出台《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汽车停放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地方物价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如果物业费不满三年就涨价,业主可以要求与物业公司解除合同。 南京提高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标准

  从2014年1月起,南京调整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标准,在医保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内,对个人负担部分予以救助。其中低保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从个人实际负担的55%提高到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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