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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工伤九级伤残待遇

 55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好搜  发布时间:2015-07-18 16:12:01
导读: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1、医疗待遇:报销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当地的标准支付,需要护理,单位没出人护理的,单位需按当地标准支付护理费。

2、停工留薪期待遇:治疗工伤需要确定停工留薪期,通常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出具意见,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一般不超过12个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
    计算:本人工资X停工留薪期月数=

3、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为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请注意: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计算:本人工资X9=

4、如果解除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吉林省的标准,分别为8个月和6个月的本人工资。
    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X8=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X6=

如果不解除劳动关系,赔偿是1、2、3项相加。
如果解除劳动关系,赔偿是1、2、3、4项相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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