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从2014年9月1日起,全市执行新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分为两类地区: 一类地区: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 |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从2014年9月1日起,全市执行新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分为两类地区:
一类地区: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县、荣昌县、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等25个区县。
二类地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5个县。
二、发放标准
一类地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为875元/月,
二类地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为805元/月。
三、资金渠道
发放失业保险金所需资金,由各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不足部分按规定申请市级失业保险基金调剂。
四、工作要求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精心组织,抓紧做好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各项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政策咨询服务,优化经办业务流程,提高受理和发放效率,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要加大对失业人员的管理服务力度,及时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技能培训等就业服务,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4年8月26日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重庆市从2014年9月1日起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一类地区:
万州、黔江、涪陵、渝中、大渡口、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南岸、北碚、渝北、巴南、长寿、江津、合川、永川、南川、綦江、大足、璧山、铜梁、潼南、荣昌、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875元/月,比现行的标准735元/月上调140元。
二类地区:
梁平、城口、丰都、垫江、武隆、忠县、开县、云阳、奉节、巫山、巫溪、石柱、秀山、酉阳、彭水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805元/月,比现行的标准670元/月上调135元。
提醒您注意: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2、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3、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4、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
5、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播放数:609
播放数:542
播放数:1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