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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府补贴发放具体办法:
(1)井下一线员工月在岗出勤必须达到矿规定的出勤天数(不含婚、丧、产、探亲、计划生育假),按每人每月100元计发;
(2)因病或因事假等原因,月出勤达不到矿规定出勤的,按4.5元/日计发;
(3)因岗位调整,采掘工区的一线员工调至辅助或其他单位工作的,自调出之日起停发政府补贴;
(4)政府补贴在员工月工资中发放。 (二)增加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数量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规定,结合井下生产一线员工的劳动强度、劳动环境等,进一步增加井下生产一线员工以下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数量。
1、工作服:每年3套。
集团公司将根据各企业实际情况,统一订制样式一致的员工工作服,把好员工工作服的质量关。
2、布袜:每月2双。 3、大肥皂:每月4条。
(三)开展为井下生产一线员工送温暖活动
为了切实体现企业关心、关爱井下生产一线员工,凡遇井下生产一线员工生日时,矿工会、政治工作部、人力资源部、基层党支部派人携带鲜花、生日蛋糕等,代表企业到员工家里看望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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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员工及家人一次,充分了解井下生产一线员工的生产、生活情况。让井下生产一线员工深切感受到企业的关心和爱护,使员工从心理上感恩企业,服务企业,想企业之所想,急企业之所急,树立起真正的主人翁意识。
(四)进一步完善职业病防护工作措施制度
为进一步保障井下生产一线员工的职业健康,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及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全省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要进一步加强以下几个方面职业病防护工作措施。
1、根据煤炭企业井下工作环境的特殊性,卫生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好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特别是井下生产一线员工的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查体。对在岗期间的井下生产一线员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健康查体或职业病防护查体。对井下生产一线员工因工作原因患重大职业病的,卫生所可根据员工身体情况,酌情增加体检项目或体检次数。另外,卫生所要为所有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2、要积极依靠科技进步,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人数;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企业必须采取综合防护措施,使作业场所职业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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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尽可能的减少和降低对作业人员健康的损害。
3、通防部、通巷工区、安全监控中心要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和专兼职人员,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及时掌握井下生产一线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强)度,以监测促防治。
4、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卫生所根据实际情况,制订详细的休假、疗养计划,确保员工休假、疗养与企业安全生产两不误。安排所有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职业病病人,特别是井下生产一线员工每3年外出疗养1次,时间不得少于10天,其中矽肺、煤工尘肺一期及以上人员疗养时间不得少于20天。
四、相关要求
(一)本次调整薪酬福利待遇,涉及井下生产一线员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增强工作透明度,根据文件规定,全面落实。任何单位和领导不准扩大范围,乱开口子。
(二)提高井下生产一线员工薪酬福利待遇,充分体现了集团公司、企业对井下生产一线员工的深切关怀,工会团委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激发广大员工积极投身于井下生产一线工作的热情,引导井下生产一线员工以本次调资为动力,爱岗敬业,努力钻研业务技术,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节支降耗,消化增资因素,为企业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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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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