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案例教授郑某有三子一女,均已成年。2001年冬,郑某的大儿子因患癌症,医治无效死亡,留有两个儿子(即郑某的两个孙子)。2003年春,郑某去世,遗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当时因故遗产没有分割。2005年,郑某的两个儿子又在一次车祸中不幸死亡,各自遗有一个女儿(即郑某的两个孙女)。2006年准备处理郑某... |
案例
教授郑某有三子一女,均已成年。2001年冬,郑某的大儿子因患癌症,医治无效死亡,留有两个儿子(即郑某的两个孙子)。2003年春,郑某去世,遗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当时因故遗产没有分割。2005年,郑某的两个儿子又在一次车祸中不幸死亡,各自遗有一个女儿(即郑某的两个孙女)。2006年准备处理郑某的财产,郑某的女儿、两个孙子、两个孙女为继承遗产发生纠纷。
分析
1.郑某的两个孙子有无继承权?
2.郑某的两个孙女有无继承权?
3.郑某的女儿如果有子女,他们有无继承权?
一、代位继承法律制度分析(一)概念——代位继承,法定继承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就一般意义上说,是指有法定继承权的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其参加继承,并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的一种继承制度。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是被代位继承人,其晚辈直系血亲是代位继承人,他们的继承权是代位继承权。
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代位继承发生必须满足下面几个条件:
1.须被代位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若继承人死于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则因继承已经开始,继承人自行继承,而不会发生代位继承。于这种情况下,如继承人尚未来得及实际接受遗产,只能发生转继承,而不能发生代位继承。
2.须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才能引起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任何别的继承人都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他们的晚辈直系血亲也不能取得代位继承权。被继承人的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须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我国《继承法》上未明确规定,在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下,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否代位继承。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代位继承的法律特征有代位继承的发生,必须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等五个。下面法律快车婚姻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代位继承的法律特征。
被继承人的子女也就是被代位人,包括有继承权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关系的继子女。被继承人子女的死亡,包括民法所涉及的自然死亡和被宣告死亡。
即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或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代位继承不受辈数限制。
无论代位继承人人数多寡,也只是代替被代位人行使继承权。
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生前已经丧失了继承权,则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这是因为必须以立遗嘱人死亡为生效的条件,在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情况下,遗嘱无效。
代位继承权的实现前提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需要注意的是,代位继承同样适用于胎儿的保留份,其原理与法定继承中的胎儿保留份是一致的。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只有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才享有代位继承权,被代位继承人的其他亲属如兄弟姐妹、配偶等均无此权利。依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继承人的生子女和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和养子女和被继承人的生子女都可代位继承,而且代位继承不受辈分的限制。
播放数:609
播放数:542
播放数:1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