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辞退员工补偿工资如何扣缴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78号】之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 |
辞退员工补偿工资如何扣缴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78号】之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金的计算步骤何方法。 一、在计算税款时,可以扣除以下两项: 1、我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 2、解除劳动合同的上一个月个人负担的社保费。 二、在扣除上述两项内容时的计算办法: 1、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假设您的工龄为30年,应按12年计算)进行平均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如果商数减去解除劳动合同的上一个月个人负担的社保费后,小于目前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则无需纳税。反之,则按以下公式计算:具体的计算公式=[(A—B—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工作年限 其中:A=(取得的补偿金—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工作年限 B=取得补偿金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上月,按照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的由个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备注:上述公式中出现的两个“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如果以上计算的税款由公司承担,应将“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含税收入”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附:
有关2010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参见:国家统计局《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0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深圳市统计局《深圳市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本市2010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0456元(折合成月平均工资为4205元),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11〕5号)公布本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为1320元/月。据此,我市相关的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计发基数调整如下:
一、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纳入缴费基数,养老保险、综合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本市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即12615元。本市户籍员工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养老保险、综合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本市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即2523元。非本市户籍员工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即1320元。非从业居民的综合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即1682元。工伤保险待遇中以本人工资为标准确定的最低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2523元,最高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12615元。
二、住院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205元。
三、养老保险待遇中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以及工伤保险待遇中的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的计发基数统一调整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205元。
四、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计发基数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调整为382180元。失业救济金标准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本市上年度最低月工资的80%计算,调整为880元。
五、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的通知》(深人社规〔2010〕11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播放数:609
播放数:542
播放数:1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