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法律知识主页 > 民事类 > 婚姻家庭 > 正文

法律知识

军人离婚案件向哪个法院起诉

 7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法帮网  发布时间:2015-07-22 14:19:12
导读: 军人离婚案件向哪个法院起诉军人离婚案件由地方法院管辖分为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非军人对非文职干部的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意见》第11条第1款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非文职军人”,是指文职干部以外的现役军人,即人民解放...

军人离婚案件向哪个法院起诉

 

军人离婚案件向哪个法院起诉军人离婚案件由地方法院管辖分为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非军人对非文职干部的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意见》第11条第1款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非文职军人”,是指文职干部以外的现役军人,即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警)官、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这里的“住所地”,根据《意见》第4条规定,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第二种情况是非军人对文职干部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应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三种情况是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意见》第11条第2款规定:“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在被告住所地法院与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法院之间进行选择。   第四种情况是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非军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   注意以下方面: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规定,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这里所说的“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具体指的是:(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这一规定在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的同时,充分考虑了对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权的保障,基本实现了二者之间的平衡。   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声明:本网刊载内容均系网民撰写或采拍,由网民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本网刊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所用图片如有版权,请联系本站,会立刻删除。


>>相关图片

>>相关新闻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网友评论
0人评论 用  户:匿名  点击登录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律法网保持中立
1212

热门文章

优惠券

推荐律师

推荐文章

更多>>法律宽频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