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不对申诉时效进行延长是否公正?《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劳动法》颁布后,该规定仍继续执行。最高人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 |
不对申诉时效进行延长是否公正?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劳动法》颁布后,该规定仍继续执行。最高人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如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可以支持其诉讼请求。从上述法律解释可以看出,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实际上存在超过60日申诉时效的情况, 这属于申诉时效的延长。 申诉时效的延长有两种情况,即不可抗力和正当理由。申诉时效的延长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尤其是在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如果不对申诉时效进行延长,显然是不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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