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案例名称」 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费 「当事人」 申 诉 人:攸县xx水泥厂破产还债清算组 法定代表人:a,男,52岁,清算组组长 人:b,男,45岁,清算组成员 委托代理人:c,男,47岁,清算组法律顾问 被 诉 人:d,男,31岁,原攸县xx水泥厂职工 「案由」 申诉人攸县xx水泥厂破产还债清算... |
「案例名称」
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费
「当事人」
申 诉 人:攸县xx水泥厂破产还债清算组
法定代表人:a,男,52岁,清算组组长
人:b,男,45岁,清算组成员
委托代理人:c,男,47岁,清算组法律顾问
被 诉 人:d,男,31岁,原攸县xx水泥厂职工
「案由」
申诉人攸县xx水泥厂破产还债清算组与被诉人d就工伤待遇发生争议,于2004年5月28日申请仲裁。
申诉人诉称:被诉人1994年4月19日在工作中由于喷窑事故导致烧伤。1996年11月经攸县委员会鉴定为五级工伤残废。2001年5月被诉人曾因工伤待遇问题向攸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调解过程中,对被诉人的工伤残废等级未认真核实,误将当时的五级工残当作四级工残调解达成协议。(攸劳仲调字[2001]10号调解书)。调解书中协商确定,企业改制租赁期内每月支付被诉人伤残津贴304.50元,每年支付被诉人伤残包干医疗费 4000元。2003年3月原攸县xx水泥厂正式宣告破产清算,在安置职工整理档案时,发现被诉人的工伤残废等级实为五级伤残,便按县政府攸政发 [2000]9号文件规定支付了被诉人五级伤残一次性医疗补偿金9396元,并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请示,要求撤销原攸劳仲调字[2001] 10号调解书。而被诉人对自己的五级工伤等级鉴定不服,重新申请鉴定。2003年9月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残废四级。后在被诉人的申请下,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考虑到我县没有实行工伤保险,尚未建立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企业又已破产清算,便参照国发[1978]104号的文件规定,于2003年12月为其办理了工残退休手续,由劳动社会经办机构每月支付被诉人329.38元工残退休养老金。现被诉人还要求一次性支付工伤后期康复医疗费用18万元和18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工残补助金。该要求不符合国家和我省的有关劳动法规政策,请求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国家及我省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进行仲裁。
被诉人称:本人拒绝提交答辩书。要求支付一次性工残补助金和工伤后期康复医疗费用,是根据劳部发[1996]266号令的规定和攸劳仲调字[2001]10号调解书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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