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法律知识主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

法律知识

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最新社会力量办学规定全文

 93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教育部网  发布时间:2015-07-23 12:01:27
导读:颁布文号[88]教高三字017号颁布单位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时间1988年10月24日发布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促进其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适应范围是;社会力量举办的、未取得颁发国家学历证书资格的、面向社会招...

颁布文号[88]教高三字017号
颁布单位国家教育委员会
发布时间1988年10月24日发布

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促进其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适应范围是;社会力量举办的、未取得颁发国家学历证书资格的、面向社会招生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分校、分部以及独立设置的培训中心、各类培训班、辅导班、进修班等从事教学活动的组织等(以下称学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教学管理指教育行政部门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在培养目标、专业或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建设、教师聘任、教学场所、学籍管理以及其它有关教学方面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学校均应根据有关规定,按办学规模、层次、教学形式等,设立教务或教学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逐步开展教研活动。

  第五条 学校均应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实际需要,制定明确有培养目标。对培养目标不符合实际需要的学校或专业,教育行政部门应停止其招生。

  第六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高等层次学校的专业设置,应报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查;开高的专业就参照国家教育委员会颂的专业目录以及自学考试的开考专业办理的确需开辟新专业,应经过充分论证。

  第七条 学校应根据培养目标和专业设置制定教学计划和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并报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查。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应包括学制、课程设置、使用的教材、总学时数、周学时数、实验和实习内容及其课时数等;庆指明各教学环节的衔接关系。

  第八条 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确需改动者,除经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外,还应向任课教师以及学员讲明,并允许学员退学。

  第九条 学校应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教学,保证开出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验和实习课),完成规定的课时数。

  第十条 学校均应根据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编写或选用教材以及辅导资料,并报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查。

  第十一条 学校自行编写教材,应成立编审组织,应由学科专家担任主编。各类教材或辅导资料均应保证质量。对于质量低劣的教材或辅导资料,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学校予以调整或停止使用,直至销毁。

  第十二条 学校还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能胜任教学工作的、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包括兼职教师)。教师应有良好的师德和实际任课能力,具备一定的教学经验;应按教学大纲规定的要求授课,并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 学校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包括租用和借用)。该场所须在开展政党教学活动时保证老师和学员的人身安全。由于教学场所不适宜、危害教师和学员生命财产安全的,应依法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应帮助学员在开课前准备好所需的教材和辅导资料。


声明:本网刊载内容均系网民撰写或采拍,由网民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本网刊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所用图片如有版权,请联系本站,会立刻删除。


>>相关图片

>>相关新闻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1212

热门文章

优惠券

推荐律师

推荐文章

更多>>法律宽频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