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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关系理论分析

 11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法帮网  发布时间:2015-07-23 15:42:21
导读: (一)约定财产制 1、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属、处分以及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法律自无干预的必要。 2、约定的形式,法律明确要求采取书面形式。 3、夫妻财产所有形式可是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4、约定的财产范围,包括婚前和婚后取...

 (一)约定财产制
  1、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属、处分以及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法律自无干预的必要。
  2、约定的形式,法律明确要求采取书面形式。
  3、夫妻财产所有形式可是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4、约定的财产范围,包括婚前和婚后取得的各种财产。
  5、约定的有效条件与合同相同。
  (二)法定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婚后都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时,直接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夫妻财产制度。
  我国婚姻法实行婚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制。依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与第18条的规定,除法律规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以外的所有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下列财产归个人所有: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第13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法 律教育网原创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④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
  (6)《婚姻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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